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媒体听证是涉及传媒行业的重要程序,是通过媒体听证会议形式,对相关媒体机构或人员进行听证和审理的过程。在媒体行业中,听证作为处理与媒体活动相关的争议和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和程序性要求。
媒体听证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程序,有助于保障媒体行业的公正和规范运作。通过媒体听证,可以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证词,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媒体听证还可以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整个媒体行业的效率和品质。
一般来说,媒体听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在整个听证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可靠性。
媒体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机制,不仅仅用于解决具体媒体行业中的争议和问题,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通过有效的媒体听证,可以倡导公平公正的行业氛围,促进真实合法的新闻报道,提高整个社会的舆论品质和传播效果。
总的来说,媒体听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媒体行业的秩序和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通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和规范的执行,才能确保媒体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推动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更多的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媒体听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规范意识,共同促进整个媒体行业的良性发展。
公开听证主持人的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起草主持人指南。在公开听证开始前,主持人需要起草指南,明确公开听证的目的、规则、程序,以及参与听证的人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2. 确定主持人。主持人通常由听证机构的管理人员或委员会成员中的某位担任。主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能,能够公正、客观地主持听证会,确保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3. 通知各方当事人。主持人需要在听证开始前通知所有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并告知他们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其他重要信息。
4. 确定听证会议室。主持人需要确定合适的听证会议室,确保场地宽敞明亮、设施完备,同时也要考虑到听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和干扰因素,尽量选择一个相对安静、独立的场所。
5. 确定听证记录员和证人。主持人需要确定一名负责记录听证过程的记录员,还需要确定证人和其证言所需的证词。
6. 开始听证过程。主持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准时开始听证程序,并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主持听证会,逐步引导听证会进程,并适时发问、容许参与人员提问、辩论和发表意见。
7. 统计和整理证据。主持人需要统计和整理所有证据和证言,并准确记录下所有参与人员的发言和表态,以便在听证结束后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或决策。
8. 宣布结果。主持人最后需要宣布听证的结果,并对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总结和反思,以便今后改进和完善听证程序。
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
9∶40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0∶15休息
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
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
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
16∶45正式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
借款合同听证是一种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借贷行为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作为借贷双方权益的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借款合同听证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公开的平台,用以解决纠纷并保护各方权益。
借款合同听证指的是在存在争议的借款合同案件中,法庭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决的过程。这是一种有效维护借款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手段,能够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并最大限度地保护。
借款合同听证的意义在于:
借款合同听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借款合同听证对于借款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借款合同听证的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借款合同听证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在向另一公司借款期间,双方发生了争议。借款方声称对方未按时偿还借款,而债权方则表示已按时履行其偿还义务。
为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提起了借款合同听证申请。法庭开庭审理期间,借款方通过提供合同、电子邮件和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方未按时偿还借款。
债权方则提供了相关日期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按时向借款方付款。
在借款合同听证结束后,法庭仔细评估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最终,法庭作出了一项公正的裁决,裁定债权方已履行其偿还义务。
借款合同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它通过公正、透明和公开的方式解决借贷纠纷,并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借款合同听证对于建立信任、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听证申请人提出的反驳理由可能推翻案件调查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有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案件调查人应当及时提请主持人中止听证,经过重新调查确认后再对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即: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