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一般由公司管理层发起,用公司的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直接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股权回购有两种:
1,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议事项,对该事项持否定意见的股东,有权行股权回购请求权,让公司按适当价格收购其股权。
2,强制回购(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有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意见不一致,可以本起诉公司,让公司买回股权。
上市公司手头有大量的资金,又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可以采取股权回购。即上市公司买入股票,然后注销,这样市场上的股票的内在价值就提高了。股权回购的主要注意事项是设定好回购价格,回购价格过低,可能回购无法顺利达成,还会影响市场对于股价的判断。
回购价格过高,又可能会造成回购钱,股票猛涨,回购后,股票下跌的情况,不利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
回购注销股票,减少公司的股本,将增厚每股收益,理论上是利好。
回购股权激励是从市场回购股票给特定的激励对象,将在解锁前锁定回购的股票,减少流通市场的股票,理论上也是利好,但投资者可以依据解锁条件,预判公司未来的业绩,使投资者更加理性的投资!
一、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一)收益现值法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二)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三)现行市价法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股权回购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中是指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交割是股权交付的过程。交割完成,投资人或受让人才真正取得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确定交割完成的时点很重要,如果不明确,可能发生很多让投资人、股权受让人欲哭无泪的状况。例如,股权转让款或增资款到账后原股东会通过决议以公司资产担保了巨额债务。
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回购的公式:回购款=投资本金*(1+投资年限*年化利率)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1)每个创始人在一开始就会获得属于他的全部股权; (2)如果创始人中途离开创业企业了,创业企业有权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