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概念不同:前者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后者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政策免征税。
第二、性质不同:后者属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畴。
第三、作用不同:前者用于调节经济行为,鼓励经济发展。后者用于调节经济发展水平。
不征税是这种行为不需要征税,而免征税是这种行为需要征税只是可以免于征税。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农产品’的,应按‘农民销售自农产品’执行政策。”
因此,在确定你的农民身份情况下,若你销售的是自农产品或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你销售的苗木是非自产的,则不能对你征收销售苗木的个人所得税款;假如你销售的苗木是非自产的且税务人员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你就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私人对私人的账户转账本身是不需要交税的,若是涉及到经营交易,并且涉及了开发票的情况,那么是需要缴税的。另外若是进账属于个人所得资金,在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后也是需要交税的。
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稿酬的免征额,稿酬所得800.01至4000免征额800,稿酬所得4000.01以上免征额20%.。
稿酬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征之国”是明朝朝贡体系以及海禁政策下的重要政策。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八年版的《皇明祖训》宣布将朝鲜、日本等15个海外国家列为“不征之国”,告诫后世子孙不得恣意征讨。这15个国家是:朝鲜国(今朝鲜)、日本国(今日本)、大琉球国(今日本冲绳)、小琉球国、安南国(今越南北部)、真腊国(今柬埔寨)、暹罗国(今泰国)、占城国(今越南南部,后被安南灭国)、苏门答剌(今苏门答腊岛八昔)、西洋国(今科罗曼德尔海岸)、爪洼国(今爪哇岛)、湓亨国(今马来半岛)、白花国(今苏门答腊岛西北部)、三弗齐国(今苏门答腊岛巨港)、渤泥国(文莱)。
没有免征额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企业所得税差不多。个人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税费)×税率这个税率是按照承包经营所得来确定的。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作为新手你还是请会计吧,一般的小会计还是没法搞清楚的,何况你。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您好,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