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一种由销售方开具并向购买方提供的凭证,用以确认交易内容和金额的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主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在填写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应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一般发票。它一般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或应税劳务。
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首先需要填写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这两个信息在开票系统中生成。然后需要填写购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接着填写开票日期、商品或劳务、金额、税率等内容,最后加盖销售方的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应开具的发票,一般用于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或者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与普通发票类似,但需要填写更多的内容,包括购方单位的开户行及账号、密码区信息等。专用发票一般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使用时需注意保存好,避免丢失。
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运输发票、收据、定额发票等等多种发票类型。这些发票的填写格式和要求也各不相同,使用时需要注意对应发票类型的填写规定。
在填写各类发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来进行填写,特别是在填写购方、销方信息、货物或劳务信息以及金额等内容时要认真核实,避免填写错误。填写正确的发票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的记账,同时也能保证交易的真实、合法,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发票的填写要点和格式范本。
手写发票的填写:
1、发票抬头;
2、开票日期;
3、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注意大小写),小写前要有人民币符号;
4、填开人姓名;
5、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
6、加盖发票专用章;
7、发票联给购货方、记账联本公司做账用,存根联(税务被查联)。
发票的填写一般应当遵守格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特别是按照发票内容格式和基本要素填写发票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任何疏忽和错漏都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填开发票方面有必要增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意识,并且从细微之处着手,最大限度地而防范和降低各方面的风险,为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一)按照发票设置的“客户名称及地址”要求填写是必要的。当然对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客户也可以直填写接客户名称即可(绝对不要简略不写)。(二)发票中的“业户盖章”一般使用刻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发票专用章”即可,盖章的位置应当是在“业户名称(盖章)”之处或其他指定盖章处。填制要求如下:
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常只需要填写公司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开普票也需要填写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所有的项目,包括公司名称、税号、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票据的填写规范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来进行:
1. 抬头:必须写明抬头(收款人),若为个人则写明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若为单位则写明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 凭证号码:必须填写凭证号码,并注明起始号码和结束号码范围。
3. 出票日期:必须填写出票日期,即填写票据的日期。
4. 金额:必须填写票据的金额,准确无误地写明票面金额,也可以注明小写金额(如500元)和大写金额(如伍佰元整)。
5. 票据类型:必须注明票据类型,如支票、汇票、存单等。
6. 付款行:必须填写付款人所在银行的全称和地址,以便收款人到指定银行兑换票据。
7. 付款人:必须填写付款人的全名或单位名称和账号。
8. 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人的全名或单位名称和账号。
9. 交易用途:若需要填写,则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交易用途,如购车、购房、货款、工资等。
10. 手写签名:票据必须由付款人亲笔签名,才能生效。
以上是票据填写的一些基本规范,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为了避免填写错误,建议填写前仔细阅读票据条款,并请专业人士对票据进行审核。
一、支票填写规范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举例:
4、用途:
(1) 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 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5、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对于公司而言,每日都要开票的需求,因此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10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0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02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03
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04
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05
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06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
07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08
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1.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09
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10
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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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回答就是来搞笑的,说一半天没说到重点:个人开票抬头写什么…
个人开票抬头直接写个人名字!
就是说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比例,如果选择了非独生子女,那么赡养父母的扣除比例只能是50%或者以下。
货物品名,单价,总数量,总销售金额,总体积,总毛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