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终止协议 股权代持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 年 月 日于 共同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终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企业) %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企业 %的财产份额。
而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代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上述的持有财产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代持财产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记载于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将其持有的 %的财产份额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乙方亦不再为甲方持有企业任何财产份额。二、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三、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业%的财产份额已经过户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 下同)。上述先决条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协议即行生效。四、本协议项下财产份额转让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五、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2、甲方保证,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六、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2、乙方保证,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3、乙方保证该等财产份额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七、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答:一、股权代持的内涵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股权代持存在的三种法律关系:
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2、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没有标准。股权代持由双方协商。
在当今充满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股权代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股权代持是指一方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另一方代为持有和行使股东权力。然而,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必须要注意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确保相关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股权代持是一种独特的商业安排,旨在实现特定目的。它可以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委托代持和过渡期代持。
委托代持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委托给第三方持有和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与代持方签订委托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期限、代持方的权利和义务、代持费用等事项。
过渡期代持是指在重大交易或公司重组期间,股东将其股权暂时委托给第三方持有。过渡期代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或重组的顺利进行。
进行股权代持时,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委托代持协议是股权代持的基础,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协议之前,股东和代持方需要充分了解和讨论双方的期望和要求,并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选择一个具备合规性和专业素质的代持方至关重要。代持方应具备相关的执业资质和经验,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股东应仔细评估代持方的信誉和业务水平,以确保代持方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
委托代持意味着股东将失去直接行使股东权益的权力,因此,保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委托代持协议应明确规定代持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责任和义务,并包含相关的救济措施,以便股东在必要时追究代持方的责任。
委托代持协议应明确规定代持的期限和费用。代持期限应与股东的意愿相一致,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此外,代持费用应合理、公正,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进行股权代持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风险,如合同违约、知识产权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等。在进行股权代持之前,股东和代持方应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商业安排,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风险。
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应充分评估这些优势和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安排,可以为股东和公司带来一定的优势。但同时,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必须明确委托代持协议的内容,选择合规性和信誉良好的代持方,并充分评估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只有在遵循相应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股权代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实现各方的长期利益。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好处是被代持股东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其他股东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表自己行使投票表决权,自已就可以不用亲自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处理自己的事情。
但如果对方投票前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其投票表决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本意,甚至带来风险。
股权代持的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主体不能成为股东,例如《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证券法》等规定公务员、警察、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不能成为股东,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资在某些行业是受限制或者禁止的,也就是说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不能进入某些行业领域成为股东。
还有部分原因在于,公司法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规定以及对股东人数的上限有规定,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将股权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人的手中;还有可能是公司为了减少因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由部分管理人员代持股份,从而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还有可能是投资人想避人耳目、低调;股权代持甚至成为利益输送的一种隐蔽形式,如行贿。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股权代持则可能主要是为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的要求。
1.
签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2.
要保存出资证明,在转账中备注股权出资款,这个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3.
尽量在股东名册上,代持人的名字旁边备注代持的是你的股权;
4.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对你们的代持情况知情的话,写上一句,其他股东知情,并且在主张显名的时候无条件同意并配合转让变更手续;
股权代持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虽然在国企改制和员工持股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股权代持已经不是员工持股的最优先选择。对于准备上新三板或拟上市企业而言,股权代持会阻碍公司股权清晰,必须避免。而对于确实需要进行股权代持的企业来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是重中之重。经过实践总结,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以下六大技巧:
1 完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实际出资人至关重要,其重要权利和身份最终都将通过代持协议得以体现和实现。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数量、出资方式、投资权益、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尤其是约定员工离职时解除委托协议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流程,避免出现股权纠纷时缺乏适用的条款和依据。
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转让、设定质押)代持股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处分的,名义股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不予配合隐名股东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通过对具体违约责任的明确,防止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权益实际受损需要救济时有所依据。
2 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今后生变,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取得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今后如需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依据。
3 以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质押
为了防止名义股东的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该部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指定的主体,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这种操作方式有两大好处。首先,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其次,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实际投资人可以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经营
如实际投资人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一方面可以知晓和参与公司经营,防止名义股东隐瞒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在发现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也可以迅速以董事、监事身份提起诉讼,而不用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中浪费大量时间,贻误时机。
5 委托人要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以防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受托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委托人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约定财产权益归属
代持协议中应明确:被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一切财产权益归委托人所有,不属于受托人即名义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能被继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虽然协议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分割时是有所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