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几种情况: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三、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润率(RPC),是指开发利润占总开发成本的比率,是初步判断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可行性的一个经济评价指标。
1.经营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期间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其中: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出租收入+自营收入
2.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3.出租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土地出租租金收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经营)费用+财务费用
4.利润总额=经营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税后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5.可供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