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侦查监督(原审查逮捕)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立案监督是对于案件立案方面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和对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目前对于这个立案监督的情况没有做具体的情形规定,因此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难以落实到位的点或者无法解决的困难。
一、立案监督最新规定
《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立案监督最新规定有哪些?立案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立案监督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立案监督文书范本 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规范刑事立案程序以及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刑事立案监督文书的基本概念、内容要点以及撰写要求,旨在为刑事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立案监督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在刑事立案过程中所起的监督作用所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它主要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补充侦查、不予立案等重要环节。
刑事立案监督文书包含了一系列内容要点,包括:
撰写刑事立案监督文书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总之,刑事立案监督文书是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办理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合理规范的撰写方式和内容要点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法律工作者提供指导,同时提高大家对刑事立案监督文书的认识和理解。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您对刑事立案监督文书范本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撰写和运用。如果您对相关内容有任何问题或意见,欢迎留言与我们交流。
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是确保司法活动合法、公正进行的重要文件。它对立案过程中的各项监督措施和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和详细说明,旨在保障立案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
作为司法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立案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合理的立案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遏制滥用职权、破坏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并且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是落实立案监督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它可以提供详细的操作步骤和具体要求,帮助立案机关正确履行职责,避免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司法体制的健全和司法公正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规范了各项立案监督措施和运作流程,使其更加规范和透明。这有助于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立案活动的公正性。
其次,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明确了各级立案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使得立案监督制度更加权威和有效。各级监督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了对立案行为的多层次监督。
另外,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的出台为立案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各级立案机关可以按照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立案活动,避免了主观操作和灰色地带的产生,从而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是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确保了立案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细则的出台对于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级立案机关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立案监督实施方案细则,正确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规范进行,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步骤。由于控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二者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
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
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厢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事实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中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批捕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其中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本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
1、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
2、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5、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回答如下:尊敬的xx领导:
我是某某市xx区xx路xx号居民,因涉嫌某某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我向您申请对该案的立案监督。
我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对我进行了非法拘禁。在被带走后,我并未得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得到任何解释和通知,就被关押在看守所中,这是明显的非法拘禁。
2. 证据不足,定性不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中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犯罪,而且对犯罪的定性也不明确。
3. 调查不全面,程序不合法。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中并未依法开展调查,未全面收集证据,也未遵守程序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请求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行监督,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