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达到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的效果。
它们在目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上存在一些区别。
目的和用途:
JV架构:JV架构通常是为了实现中外合资企业而设立的。在实际操作中,JV架构通常是由一家中国企业和一家外国企业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以便共同开展业务和分享收益。
VIE架构:VIE架构则是为了实现境外上市或规避外商投资限制而设立的。通过搭建VIE架构,中国企业可以在境外注册的公司中持有股权,并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将境内运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入境外公司,从而实现境外上市或规避外商投资限制的目的。
结构和组成:
JV架构:JV架构通常是由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新的公司,该公司的股权结构通常是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别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此外,JV公司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VIE架构:VIE架构是由中国企业在境外注册的一家公司(通常被称为“上市主体”或“境外实体”),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与中国境内的运营公司不同。为了实现对中国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上市主体需要通过协议与境内运营公司建立一系列的控制关系,如股权质押、独家授权等。
运营和管理:
JV架构:JV架构下的公司通常是由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管理和运营的。根据出资比例和协商约定,双方在决策和经营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VIE架构:VIE架构下的公司通常是由中国企业自行管理和运营的。然而,由于境外实体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需要并入境内运营公司,因此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对境内运营公司进行实际控制。
1、VIE架构定义及好处,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VIE架构现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及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在一些部门规章中已有关于VIE架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
一般而言,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VIE模式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
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达到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的效果。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又可以规避境内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外资比例限制,能够最大程度地进行融资。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Structure)是一种通过一系列合同将海外实体与中国实体连接起来的股权架构,通常被用于中国大陆公司在海外上市的情况下绕过外资管制。
VIE架构的利:
可以避免外资投资限制:VIE架构可以使中国企业通过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绕过中国外资投资的限制。
更容易获得境外融资:VIE架构使得中国企业可以更容易地在境外融资,提高了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更便于跨国业务拓展:VIE架构使得中国企业可以更容易地拓展跨国业务,同时避免了国际税收和法律问题。
VIE架构的弊:
法律风险:VIE架构是一种法律漏洞,其合法性存在争议,一旦被认为违法,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信任问题:VIE架构要求投资人必须信任管理层,如果管理层存在问题,投资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回收投资的风险。
控制权问题:由于VIE架构是通过合同来控制公司的,而非实际持有股权,因此管理层或其他股东可能会通过调整合同来控制公司,导致投资人的权益受损。
信息透明度问题:VIE架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人很难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从而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它的发明者是刘钢。VIE架构是他参考了跟摩根士丹利投资平安保险的外资搭桥的方法,设计出一个架构。
VIE架构,是通过中国法律项下的合同安排,使境外投资公司在没有直接股权关系的情况下控制国内公司的运营,由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将国内公司的财务数据并入境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
VIE架构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一般而言,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然后,该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拟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润输送给WFOE。如此一来,最顶层的离岸公司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vie架构协议就是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
协议控制架构,称为VIE架构,是常见的海外股权架构中的红筹架构的范畴。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