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 ①取消考试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 ②取消考试成绩。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④取消录取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⑤撤销教师资格。指对违反教育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对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⑥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有关处罚在各级各类考试的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罚款。一般由行政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和加重、减轻的限额,享有教育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执行处罚。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没收非法所得。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教育法中没收非法所得主要运用于非法举办学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颁发各类证书等获得利益行为的处罚。 (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教育法中的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规范(主要对违反教育关系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使用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性。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标题应当明确,准确概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税务法规。例如,对于涉及偷漏税问题的文书,标题可以是《关于对XX公司进行偷漏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的开头应当明确标明主体是税务部门,同时概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开头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文书的正文是对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决定的具体表述。正文部分应当明确,准确概括被处罚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正文部分可以采用表格方式,以便对各项内容进行分类和统计。表格中可以包括以下要素:
文书的结尾部分应当明确标明文书的出具日期、出具单位和文书的主要签发人等。并提醒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针对特殊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可能需要附带相关证据材料。附件部分应当明确列示所附带的具体材料,并注明相关材料的页数、编号等,便于整理和查阅。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制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有效性的重要工作。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性。
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范本,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合理应用,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研究和制定,并及时更新,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的需求。
总结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文书的合法有效性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权威性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并不断完善、更新。纳税人应当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素和格式规范,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处罚事项及标准: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行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行为的,分别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口诀:
行政处罚六大类,警罚两没停产业;暂扣吊销两证照,行政拘留最严重;
处罚创设不随便,全国人大国务院;限制人身更严格,只有法律说了算;
地方法规与规章,多少有点创设权;上位法律已设定,下位法律不违反;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若是管辖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定;
简易程序有条件,事实确凿有依据;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组织少千元;
责令两停吊证照,较大罚款提听证;公开举行有例外,利害关系应回避;
罚缴机构要分离,罚款直接入国库;当场收缴是例外,数小路远水上漂;
到期不缴行政罚,按日处罚百分三;拍卖财物划拨款,申请法院强制行。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国家税务总局将“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确定为中国税务精神。中国税务精神是中国税务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长期税收实践中所形成的群体意识,也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核心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
作为税务部门的软实力,中国税务精神对凝聚人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税收实际工作中,中国税务精神应遵循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实践养成的基本路径,并跟随行为主体的思想意识、实际行动,以及中国税务精神自身,发挥对中国税务发展过程的共同作用。
一是便于执法部门执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二是细化行政处罚种类,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