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情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冲突,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不承担因组织听证产生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
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三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办案人员,并退回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三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说明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执法文书的送达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施行。2005年12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如下:
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二、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
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如下:
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二、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
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业经199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近日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等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比如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比如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规定还指出,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期限和听证机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此外,听证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出的一种申请,旨在要求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是一种程序,通过听证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可以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单位,也可以是与行政处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个人、单位。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在撰写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人在完成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撰写后,应当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进行提交。
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受理。
受理申请后,执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事项。
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确保公正、公平,并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听证完毕后,执法机关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撰写过程中,申请人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在撰写申请书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