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被告人张贞练,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潮阳市人,原系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贞练于1991年1月被汕头市同平区韩江物资供销公司聘任为其下属的湛江市湛汕经营部(集体所有制)经理,受聘时间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1993年6月,张贞练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湛江市湛汕经营部变更为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申请,当月获批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于1993年底停止营业。1994年3月,潮阳市成田镇居民马陈晓(在逃)找到张贞练,二人合谋以已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同年4月,被告人张贞练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了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6月,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张署光(在逃)介绍。先后为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款人民币149562423.3元,税额人民币25425612.11元。张贞练共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24万元。为掩饰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张贞练与揭阳市南方集团签订了8份假购销合同,并将9张盖有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财务章及其本人名章的空白收款收据交给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供其入账使用。上述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48份被抵扣税款,抵扣税款总额人民币21325200元。
同年 5 月,马陈晓找到被告人张贞练为潮阳市友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贞练应允并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款人民币15243142.22元,税款人民币2591334.18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2591334.18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潮阳市新世纪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款人民币1756246.6l元。马陈晓收取受票单位“手续费”后,付给张贞练人民币5万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1756246.61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6月,被告人张贞练为汕头特区建银科技开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款人民币320025元,税款人民币54404.25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54404.25元。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发票系虚开,将抵扣的税款全部追回。
同年7月初,被告人张贞练向湛江市有关部门申请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停止营业,随即携带犯罪所得赃款潜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贞练为上述四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价款计人民币175456452.92元,税款计人民29827597.15元。受票单位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1325200元。张贞练收取开票“手续费”计人民币129万元,其中数千元用于支付本公司租赁房屋及职工开支等费用,其余款项用于个人经商及挥霍。
被告人张贞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为抵扣税款,还通过马陈晓联系,分别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工贸公司、哈尔滨市威豪经贸公司、四川省协力经济发展公司、鄂川市轻工服装鞋帽总公司、株洲市庆丰城建实业公司、镇江市润洲行联物资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并将7份内容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信汇、电汇凭证作为货款往来凭证入账,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贞练为他人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6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贞练对判决认定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无异议,但上诉提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该公司向税务部门领购,由该公司对外开出的,不是个人犯罪而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贞练于1994年5、6月,先后为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等四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款共175456452.92元,税额共29827597.15元,致使国家税款被抵扣而损失21325200元,张贞练共收取开票手续费129万元,绝大部分用于个人经商和挥霍,以及其通过马陈晓介绍,分别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工贸公司等六个单位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用于抵扣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事实清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贞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21325200元,尚未能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贞练与他人密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不法利益后,即以停业的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张贞练的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故张贞练提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张贞练犯罪后潜逃到广西桂林,侦察机关根据举报将其抓获归案,其提出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根据,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9月8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贞练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贞练以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重新营业的三个月的时间内只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违法所得除有数千元用于公司开支,其余归其个人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贞练以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名义进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贞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21325200元,且未能追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9号维持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贞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关于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始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颁布并施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后至刑法施行前,陆续公布、施行的十几个补充规定和决定,对单位犯罪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刑法修订前对公司、企业型单位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以所有制性质作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即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私营企业构成犯罪的。则按个人犯罪论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再以所有制性质划线,而是泛指一切形式的公司、企业。但无论是原规定、还是新规定,对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掌握是一致的,即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张贞练不论是以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还是向税务主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些只是表面现象,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犯罪不以单位名义将难以实施。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并没有归单位所有,而是绝大部分都被张贞练用于个人经商和挥霍。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贞练为自然人犯罪是正确的。
被告人张贞练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4月至6月,依当时的法律规定,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贞练犯投机倒把罪。此案审判时间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依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了《关于严惩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此决定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与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同。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呢?
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确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上述三个法律规定都认为张贞练的行为是犯罪,故本案不存在从无问题。
其次,三个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的最高刑均为死刑,最低刑则不同。《严惩决定》相关条款规定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另两个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据此,是否可以认为《严惩决定》规定的法定刑为“处刑较轻”呢?我们认为,“处刑较轻”不仅是指法定刑较轻,而且还应包括对同一犯罪。前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大小和量刑标准进行比较。本案对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的条件,两高《解答》中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对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为实际抵扣税款10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两罪数额的量刑标准相比较,前者远远低于后者,依从轻原则,应认定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需要说明的是,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同,根据从旧的原则,1997年刑法对张贞练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本案对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罪、量刑,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更为适宜。
《刑事审判参考》
(2001 年第 3 集,总第 14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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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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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税务大数据的应用案例非常丰富,并且不断扩展和深化,为税收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据的不断积累,税务大数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税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创新管理机制,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税务部门管理创新案例,带领大家了解税务行业的最新发展。
案例一:智能化税务服务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税务部门开始推行智能化税务服务。税务机构通过建设智能平台,实现纳税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分类,提高了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智能化税务服务还能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税收咨询和服务,让纳税人更便捷地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税流程。
案例二:电子化办税平台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务,许多税务部门推出了电子化办税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登录平台,实时查询税收政策、下载申报表格、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进行电子缴税。这种电子化办税平台不仅减少了办税时间,还简化了办税流程,提升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案例三:跨部门数据共享
为了实现税收数据的全面监管和风险防控,一些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建立起了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共享纳税人的信息和交易数据,税务部门能够更准确地识别税收风险和逃税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跨部门数据共享不仅提升了税收监管的效率,也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四:智能税收管理系统
一些税务部门正在建设智能税收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税收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这种系统可以快速识别异常交易行为和逃税违法行为,为税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和风险预警。智能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不仅提升了税务监管的精准度,还有效遏制了税收漏税现象,为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改善。
案例五:在线税务培训
为了提升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一些税务部门实行了在线税务培训。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课程学习税收政策、税法法规以及税收征管知识,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进行学习。通过在线税务培训,税务部门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转。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税务部门将会迎来更多管理创新案例,为税收征管带来全新的发展方向和机遇。
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挑战之一,有效的税务风险防范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或者管理不善而面临着各种税务风险。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企业在税务风险防范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某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现,国税和地税对同一项收入的征税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出现了纠纷。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中并不少见,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解决方法:
另一家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错过了一些可以减免的税款,造成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随着企业国际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境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防范跨境业务带来的税务风险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解决方法:
在面对各种税务风险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以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税务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已经在各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税务领域也不例外。税务大数据应用案例日益增多,成为提升税务管理效率、服务纳税人的重要手段。
通过大数据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智能化管理和分析,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可以快速准确地识别出纳税人的异常行为,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有效防范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可以帮助税务部门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税收服务。通过分析纳税人的行为数据和需求,税务部门可以制定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智能识别和预测。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实时监测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有效保障税收稳定。
基于大数据分析结果,税务部门可以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税收规划方案。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趋势预测,指导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实现税收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总的来说,税务大数据应用案例的不断涌现,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选择,助力税收工作更加高效、智能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相信税务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损害税务部门形象案例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维护全国税收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但在执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当行为或差错,这些行为或差错可能会严重损害税务部门的形象。本文将针对某些具体案例进行剖析,探讨其对税务部门形象的损害以及应对之策。
1.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不当处罚
2. 税务部门泄露纳税人个人信息
以上案例中,税务部门在处理纳税人事务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
首先,不当处罚行为使得纳税人产生了负面情绪,丧失了对税务部门的信任,对税务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其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严重违反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不仅让纳税人感到担忧和恐慌,也让公众对税务部门的信息安全能力产生了疑虑。
1.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自身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2. 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税务部门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注重提升服务质量,积极解决纳税人关切,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
3.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税务部门需要重视信息安全工作,加强系统安全性的建设和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同时,及时处理和回应信息安全事故,减少对纳税人和公众的负面影响。
4. 沟通与透明
税务部门应建立与纳税人和公众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和公众的诉求和关切,增加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其形象的损害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信任和社会信誉。因此,税务部门应时刻关注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以恢复和提升其形象。
税务管理案例选编原则是指在进行税务管理案例研究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准则,以确保案例的选取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税务管理案例的选编原则对于提升税务管理案例研究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研究和实践中,遵循税务管理案例选编原则可以帮助研究人员更好地把握案例研究的方向,提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税务管理案例的选编应当坚持客观性原则,即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臆断的影响,客观地展现案例的事实和真相。客观性是税务管理案例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只有客观地选取和呈现案例,才能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税务管理案例的选编应当具有科学性,即在选择案例时应当基于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确保案例研究的严谨性和系统性。科学性原则要求研究人员在选编案例时要充分考虑案例的实际情况和背景,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
税务管理案例的选编应当具有实用性,即选取那些对于税务管理实践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的案例,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参考和启示。实用性是税务管理案例研究的重要目标,只有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案例才能够被广泛应用和推广。
税务管理案例的选编应当坚持多样性原则,即在选择案例时要考虑案例的多样性和代表性,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种类型或特点的案例。多样性原则可以帮助研究人员获得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为不同领域和情境的税务管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为了更好地理解税务管理案例选编原则的具体应用,以下通过一个实例进行分析。假设我们要研究某企业的税务管理实践,首先应当根据客观性原则选取客观真实的案例数据和信息,避免主观片面的选择;其次,根据科学性原则结合税收政策和理论框架进行案例选编,确保研究的严谨性和系统性;再次,根据实用性原则选择那些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的案例,能够为企业实际税务管理提供有益启示;最后,根据多样性原则选择不同类型和背景的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以获取更全面的研究结论。
税务管理案例选编原则是税务管理案例研究的基础和关键,遵循这些原则可以提升研究的质量和实效性,对于推动税务管理实践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在进行税务管理案例研究时,研究人员应当秉持客观、科学、实用和多样的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研究水平,为税务管理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
税务部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其涉及到的案件涉及面极为广泛,也给我们揭示了不少经典人物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税收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对我们理解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经典人物案例中,不乏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故事。他们或是因为涉嫌逃税被曝光,或是因为在税务管理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而被称为“税收大师”。他们的事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在税收领域,有一些人物因其卓越的才能和对税收政策的深刻理解而被誉为“税收大师”。他们能够在复杂的税收制度下游刃有余,为国家贡献了良多。这些人的故事鼓舞着更多的人投身于税收领域,努力成为像他们一样的人才。
然而,税务部门中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以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人物的案例虽然让人触景生情,但也促使我们更加重视税收管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这些税务部门的经典人物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每个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未来,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的日益规范,相信税务部门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税收问题,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