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是公安局职能,检察权是检察院职能,审判权是法院职能,刑罚执行权是监狱,强制执行是法院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1,对税法等的知情权
2,要求纳税机关对纳税主体信息保密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按法律程序的税务稽查有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力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力
至于其它的,就看国家的意思了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银行直接扣缴税款,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财产,用以充抵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的关系:纵向授权、层层负责,职责独立,相互监督。
首先,公司法人三权治理结构是受法律保护的,反过来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因为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哪怕只有一股,你也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内部关系。从更广义上来说,还关系到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的利益。因为公司是社会中的组织,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三会一层首要的一条就是遵循法律和遵守法律。
其二,公司法人三权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有明确的分工的,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在我国一些民营企业中还存在家族式管理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家长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责、权不分,导致公司出了问题就是下属的责任,没有从法人治理结构这个根本上去解决问题。
其三,公司法人三权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又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效地治理公司。
其四,公司法人三权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此外的机关、团体都不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
刑罚执行的内容就是刑罚的实施,使刑罚成为现实,属于刑罚实现或刑罚执行的本体性问题的范畴,是行刑权的实体性存在“本体性”或“活动性”行刑权。刑罚执行在现代刑罚和刑法制度中都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使刑罚由观念、规范形态而成为宣告形态和适用后的法定确定状态的话..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审判权由审判庭行使,执行权由执行局行使。
租赁权排除执行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债务人被强制执行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部分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对债务人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措施。那么租赁权排除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
租赁权的物权性质:租赁权是一种物权,所以,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排他性使得承租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担保物来排除执行。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赁合同必须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这意味着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且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租赁期限届满的可能性: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才有可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所以,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有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执行。
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在租赁权排除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个债权人通过租赁权排除执行的方式保护了自己的权益,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该方案应该优先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租赁权排除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租赁权的物权性质、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赁期限届满的可能性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因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启动租赁权排除执行程序。
在出资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法院是否可对其股东应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更为具体的现实问题。
毫无疑问,司法的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公司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时,人民法院才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项土地强制执行。
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而对于虽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的情况,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资人实际履行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后,才能据此对该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内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实际履行,则不能直接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只有在出资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其替代履行义务时,才能对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本应出资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
同时,上述对土地的强制执行,是在出资人未陷于破产状态的背景下进行的。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出资人破产的情况,则除了公司对该土地享有物权请求权、因而应将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别除的情况外,对土地的强制执行应予中止;
同时,应将该土地并入破产财产,并按破产程序使公司与出资人的其他债权人一同按其债权的比例公平受偿。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时就规定了自己获得的使用年限,故而在年限届满之后,该土地使用权很有可能会被收回,但通常土地使用权都是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故而收回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否则土地被收回的主体,可以申请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