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法票的账务处理方式借:应收账款——某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式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3)缴纳城建税的账务处理方式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借:应交税费——城建税贷:银行存款
1、以预交款4500000(就是你这个月批了多少进度款)为例计算一下各项需要交的数额,如果没有表格的话照着下边的样子自己做一个就行,很简单的。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国税局交,一般纳税人是2%,计算办法,4500000(预交款)/1.1*0.02=81818.18(预征税额),填到预征税额下边建筑服务栏。
3、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在地税局交,有五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下边就来一次说一下每一种的计算办法。
4、印花税:合同额的万分之三,有的地方可分次交,注意是合同额的万分之三,不过这里还是以4500000为例,4500000*0.3‰=1350。
5、城建税:预征税额的5%,就是你国税交的数×5%4500000/1.1*0.02*0.05=4090.91。
6、教育费附加:预征税额的3%,4500000/1.1*0.02*0.03=2454.55。
7、地方教育附加:预征税额的2%,4500000/1.1*0.02*0.02=1636.36。
8、企业所得税:注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比较特殊,是预交款/1.1*0.2%(有的地方要求你直接拿预交款*0.2%,可以跟他们沟通)4500000/1.1*0.002=8181.82,注意到这个数字没有,刚好比预征税额少10倍。
近年来,建筑行业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税收政策也在逐步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其中,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备受关注。
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建筑工程营改增办税业务时需要预交增值税款的一项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需要在办理建筑工程结算手续时,按照工程规模的2%进行增值税的预缴。
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以维护税收的稳定运行,并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对于行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的实施方式如下:
对于建筑行业纳税人来说,应对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是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该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在未来,建筑行业纳税人可以期待更便捷、更优惠的纳税政策,从而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之,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税款2%的规定是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建筑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这一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优化成本控制,合规经营,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部门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走程序退款,走程序是相当麻烦的,你想啊,钱到了国库里又要拿出来,那可不是个简单事儿;
二、抵减下期税款,要注意的是在下期申报之后,要拿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办理抵减手续,否则,你上期多交的税仍躺在那儿,本期应交的税会被视作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在工程地址税务机关预交2%的税款。
报验户异地预缴的税款包括:
一是增值税,二是消费税,三是营业税,四是企业所得税,五是个人所得税,六是车船税,七是房产税,八是印花税,九是土地使用税,十是资源税。
同时,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综合税,城市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款。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所预缴的税款超过当期应纳税的部分的退税问题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企业如需增量发票需预缴税款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月末将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本月销项1700元,进项3400元,预交税款1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这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3400+1000-1700=2700 其中:1、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没有应交增值税,由于预交1000元,就属于多交;2、本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1700-3400=1700。 将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 帐务处理完毕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1700元,属于留抵税金;“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元,属于多交税金。 申报时,预交税款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分次预交税款”栏,最后形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00,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是一致的;32行“期末未交税额”为-1000,负数表示多交,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 如果本月销项大于进项,有增值税应纳税款,但预交税款大于本月应纳税款,这时把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帐务处理与前面的一样)。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无余额;“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表示多交税额。 申报表,24行反映本月实现增值税;28行反映预交税款,32行为多交税款(数字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但是为负数)。32行=24+25+26-2727行=28+29+30+31
办理外经证的时候不用缴纳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在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