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或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根据规定,个税专项扣除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一、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
二、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
两者在减税的钱上享受都一样,第一种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的优惠,也就是在每年的3-6月汇算清缴完成后,你才能感受减税的红利;但是这种单位可以不看到你的私人信息。
第二种,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都能享受扣除。也就是每月你都能感受钱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会影响个人信用的。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税法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法律责任。简单来说,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扣缴、代扣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是指应当纳税的单位或者个人。下面举个案例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应当为某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中扣缴了20%的增值税,但由于出纳的疏忽,漏掉了一次性收入中的10%的营业税未扣缴。后来税务部门查账发现该漏缴的10%的营业税由该公司负责补缴。在这个案例中:
- 扣缴义务人:某公司财务人员是扣缴义务人,因为他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扣缴增值税。
- 纳税人:该公司是纳税人,因为它是应当纳税的单位。
从责任上来看,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扣缴不当导致税款漏缴,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有滞纳或逃税等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就是,缴纳税收的人(一般是企业)。
负税人就是负担税收的人(一般指消费者)。
扣税义务人,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负说人,但有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的时点是指。税务局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委托扣缴人扣缴税款的时间点。这个是优秀于规定的。
1.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受法律制裁。 3.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是基于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人负有扣缴义务,; 2扣缴人不论自身是否负有纳税义务,都有义务扣缴纳税人的税款,并及时将代扣税款进行缴纳; 3扣缴人的扣缴义务是税法规定的,如:营业税中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中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