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应该凭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
对于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在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对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应纳税额中进行抵缴。
此处注意3点:(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
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所在地与预缴税款地之间是什么关系?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此处需强调3点:(1)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分包方签
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缴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勘察招标需提供建筑物资料主要包括:
1)、 已经完成审批手续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2)、 设计图纸已准备齐全;
3)、 立项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会不太一致,建议可以咨询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基准点就是绝对高程,用水准仪导到建筑上,用来控制标高。
1.建筑基准点是设计依据。首先在立项阶段规划部门就应有控制规划设计,设有建设项目规划控制红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遵从规划条件,红线均有具体控制坐标点,设计图的具体建筑控制坐标应与规划控制坐标相符,满足规划要求。
2.建筑基准点是在施工放线时作为测量依据。以规划局提供的控制点(从测量技术上讲,一般要求三个及以上)为基准,引测至建设项目区域,作为项目当体建筑物的放测点位的测量控制点。
3.建筑基准点是审核、复核测量的依据,施工放线测量完成后需申请规划部门审查批准,若规划部门认为存在问题,那规划局提供的控制点作为基准,重新进行复核测量,予以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