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
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
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五、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应纳税额减征30%),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个人信息。
2. 进入个人信息界面,税收优惠选择残疾,并照实填写个人信息,点击保存。
3. 进入办税模块,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4.切换为标准申报,如实填写自己的收入等信息,进入税款计算,点击减免税额。
5.点击新增,按照个人情况选择收入类型以及所得项目小类,在减免项目中,选择残疾,孤老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没意外险估计是不行,买重疾险、寿险告知的话会除外一些责任。 残疾人投保,需提供相关病历(或残疾证),详细告知残疾的部位、造成的原因、时间、做过何种治疗,目前的情况是否有功能障碍,是否有辅助器械的使用,是否正在工作和生活,收入如何。核保可视情况安排体检或面访,并结合所投保的险种、保额、保费等进行审核。若所投险种有残疾给付责任或住院医疗责任,则需对原有残疾或原有残疾引发的住院治疗进行特别约定,其他险种的核保结论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法律规定,残疾人目前没有免征个税的规定,但是可以减征个税。
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局提请减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残疾人 有残疾证 可以减免税残疾人是国家照顾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1.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述减征比例的50%计算。一、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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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相关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五):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