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法的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步骤如下:
1、在电子税务局中,通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税明细信息上传下载”—“个税明细下载”,下载初始化文件并导入个税客户端。
2、填写要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所得期。
3、通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税明细上传”,上传您的申报文件,进行申报。
4、申报成功后,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查询和申请”中下载反馈文件并导入个税客户端以完成申报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1、法定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2、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所得一般是本月发放上月的,而申报是在次月,举例 9月10日发放8月的工资所得,你在10月15日以前(一般个税是次月的15日前为申报截止日)申报8月的工资,交纳个税,即你9月发放的工资金额。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税收制度相对灵活简便,给了许多个人和企业更多的便利。在香港报税完后,个人所得税的缴款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缴款分为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是年度终止后的14天内和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具体的时间节点是根据您的报税日期和报税方式而定。
对于大多数的纳税人,他们的纳税年度是从4月1日开始,到翌年3月31日结束。在报税期间内,纳税人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的情况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税务局。税务局会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后,根据纳税金额与纳税计划的安排,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段支付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缴款方式包括现金、支票、网上银行或邮局汇款等。同时,根据您的选择,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所得税,或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对于年度终止后14天内的缴款,这是一个相对紧急的时间段。纳税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支付相关款项,以避免违约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罚款。一旦纳税人延迟缴款,可能会产生逾期缴款利息和滞纳金的问题。
而对于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缴款,纳税人则有更长的时间来做出安排和准备。这样的安排能够更好地适应纳税人的现金流情况,给予了更多的灵活性。然而,纳税人在此期间内还是需要保持关注,并按时进行缴款,以避免逾期缴款产生的违约问题。
总结而言,在香港报税完后,个人所得税的缴款时间取决于申报日期和报税方式,包括年度终止后的14天内和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税务局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进行缴款,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罚款和违约问题。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解答关于香港个人所得税申报后的缴款时间的疑问。如果对于香港的税收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访问香港税务局官方网站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简单。你按正常做账就行了。只是某个科目有一个差额而已,下个月扣回来就好了。两个月一起看就是对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税务局稽查时,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职工薪酬是缴纳社保的工资,所以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这种老套的筹划早就过时了。临时工工资需要个人所得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无论是否有收入,都需要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月没有工资收入,可以进行零申报。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要由个人承担的。所谓的个税由单位负担,是通过提高工资总额,保证员工的到手工资与约定一致,个税实际上还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1.工资薪金,总体政策是要代扣代缴,则付款单位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个体经营所得,自行申报 借: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其他各项所得,基本上是代扣代缴 借:管理费用、应付股利、应付利息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