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是否空壳的问题,得先清楚什么是"空壳"。由于这是一个非法律概念,一般有以下几种理解:1.无实质性资产;2.虽有资产但企业的运营或资产的运营被其他方完全控制;3.虽有资产但被设立他项权利,且所剩无几;4.企业本身无业务,无人员。所以,我们在评价一个公司空壳与否要从资产,运营模式,决策(独立性),团队等方面考虑。
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能源消耗:两高企业的能源消耗比一般企业要高,能源消耗高的企业不一定是两高企业,但两高企业的能源消耗肯定比一般企业高。
污染排放:两高企业的污染排放也比一般企业要高,污染排放高的企业不一定是两高企业,但两高企业的污染排放肯定比一般企业高。
技术水平:两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要高,技术水平高的企业不一定是两高企业,但两高企业的技术水平肯定比一般企业高。
经济效益:两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要高,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不一定是两高企业,但两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肯定比一般企业高。
1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2结构调整因素。一些低端产业的企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小散"企业,由于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转型升级难,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下,无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能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服务以及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机会,持续经营困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规模企业是表示达到一定程度的“大”企业,又叫规模以上企业,是指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是各级政府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规模企业包括规模工业企业和规模商业企业两种:
规模工业企业的范畴包括所有轻重工业,采掘、加工、制造类的所有企业,衡量标准为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规模商业企业的范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娱乐业,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商业企业,衡量标准是:连续3年销售额超过180万人民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各行业中,微型企业的划分是不一样的。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
(四)批发业,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餐饮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邮政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2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物业管理,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认定“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案维持生产经营;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满足以上任何两项及以上条件,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即为“僵尸企业”。
l.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 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