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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一、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办民办非企业组织,这是一种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形式,旨在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果您计划创办民办非企业组织,您需要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以便获得合法的组织身份。

为什么需要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是创办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第一步,它是您向相关部门申请组织注册和登记的重要文件。申请书中包含了组织的基本信息、宗旨、运作方式等内容,通过提交注册申请书,您可以获取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的要点

要填写一份完整且有效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有几个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1. 组织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类型、住所等。

  2. 宗旨和目标:明确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确保这些内容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符。

  3. 组织架构:描述组织的基本架构和内部职责分工。

  4. 运作方式:阐述组织的运作方式,包括决策机制、活动开展、经费管理等。

  5. 财务规划:明确组织的财务来源和运作方式,确保合理使用和管理组织的资金。

如何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下面是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的一些建议:

  1. 准备相关资料:在填写申请书之前,确保您已准备好相关的组织证明、身份证明、场所证明等必要资料。

  2. 核实信息准确性:填写申请书时,务必核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 清晰简洁的陈述:在填写申请书的各个部分时,尽量用清晰简洁的语言陈述,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

  4. 遵循规定格式:按照相关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的各个内容,确保格式和要求的一致性。

  5. 注意法律法规:在填写申请书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申请书符合法律要求。

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填写完毕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后,您需要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请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并留意各个部门的受理时间和流程。

在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组织的合法性、宗旨和目标的合理性、财务规划的合理性等。如果通过审核,您将获得注册登记证书,正式取得组织的合法身份。

申请后期的管理和责任

一旦获得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合法身份,您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和责任规定。这包括定期报告组织的运作状况、开展活动的公示、财务的透明度等。同时,您也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及时完成相关的备案和报告义务。

作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负责人,您需要注重团队建设、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您的组织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结语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创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意义重大的任务。填写完整准确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是成立组织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请根据以上要点和建议,认真填写申请书,并遵循相关规定完成申请流程。祝愿您的组织能够顺利注册成立,为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二、民办非企业登记流程?

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注销登记?

如需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召开会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召开会议,决定注销登记的事宜,并选举代表或委员组成注销登记小组。2.编制注销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编制注销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3.办理变更手续:如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财产或债权债务等事项,需要先办理资产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手续。4.清算清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对已有业务进行清算清产,并经审计机构审核,形成结算报告,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备案。5.提交注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6.进行审批: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7.公告注销:登记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申请并批准后,应予公告,并注销该单位的登记。以上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相关步骤,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

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是什么?

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是国家有关登记机关向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颁发的准予登记的证书。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五、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到期换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须经民办非企业单位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其中有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换发许可证。

一、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决议(理事、董事或管委会成员签字、公章);

3.教育、卫生、人社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无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决议(理事、董事或管委会成员签字、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

六、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

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发展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随着教育行业的快速发展,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类型的培训机构通常由社会团体、个人或非营利性机构创办,为广大学生和职业人士提供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和学习服务。

发展现状

当前,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其提供的课程种类多样、教学方式灵活,深受学员和家长的青睐。这些机构在提升职业能力、培养兴趣爱好、补习辅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缓解了当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

同时,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涵盖范围逐渐扩展至城市和农村地区,为更多人群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些机构的发展壮大,为教育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面临的挑战

然而,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存在着一些培训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却忽视了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这导致了市场乱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其次,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相对薄弱,监管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虚假宣传等现象,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十分迫切。

发展建议

为了促进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的审批和监管机制,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督导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注重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另外,行业协会和组织可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内部合作与交流,共同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加强行业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结语

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在推动教育产业的发展和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发展中的挑战,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升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民办非企业的法人登记机关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的法人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一、在昆明市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文(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收原件(1份);

2.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收原件(1份);

3.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收原件(1份);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收原件(1份);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收原件(1份);

8. 章程(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收原件(1份);

9. 验资报告(验资证明函由建设银行出具,验资报告由第三方有验资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收原件(1份);

10.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收原件(1份);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收原件(1份);

12.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13. 《五华区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14.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预核函,收原件(1份);

15. 举办者身份证明,收原件(1份);

16.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收原件(1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电话咨询:67435615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民办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2、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章程;  

7、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场所使用权证明;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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