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人代表,出资最多的做法人代表,一般自己几个人商量说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多份,人手一份。
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可以的,但一定要事先做好投资合同。
个人合伙企业要缴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分配比例将所得额分配到每个人,每个人按5级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法律上来说是可以的,要看注册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手续有一名法人就可以了,其他参股人员可以签署协议约定职责和利润分成,法人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就需要董事会向工商所提出设立登记,需要董事会成员构成及监事等。如果提交的董事会成员没有你,你们签署协议利润分成受法律保护,但从法律层面讲你将没有公司的处置权及管理、任免权。
在股份协议里要加入公司转让、拍卖等情况你们要如何处置,不良事件发生后如何分成及责任的划分;公司重大事件发生,各自的处理事件权限等条款。
《公司法》第58条规定在中国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因为是只有一人出资,所以不存在部分股权转让,如果分割了股权,就改变了公司性质,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楼主这样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要变成两个股东,就要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再叫一人有限公司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法律领域中,名义与实际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用于描述某种事物的表面状态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差异。理解名义与实际之间的区别对于正确解读法律规定、处理争议以及保护权益至关重要。
名义指的是某种权利或身份的正式或官方的确定。它是一种法律上的表述或标准,是根据约定、规定或习惯来确立的。事物在名义上可能是合法的、有效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在实际上也是如此。
名义通常以书面形式存在,例如文件、合同、权利证明等。它可以被记录、复制和传递,并被认可为正式的证据。然而,名义并不一定反映真实情况,它可能是一种表面的或虚假的存在。
名义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守名义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名义上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或违约责任。
实际指的是某种事物的真实状态或存在方式。它反映了真实的情况、权利或事实。与名义不同,实际是与现实紧密相关的,通常可以通过观察、调查和证据来确定。
实际上的情况可能会与名义存在差异。某个权利在实际上可能并不存在,或者实际的情况可能与名义上约定的内容不相符。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争议、误解、故意欺骗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的。
在法律审判和争议解决中,实际往往比名义更具有说服力。法院或裁决者通常会依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在法律领域中,名义与实际的区别非常重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判断名义与实际之间的关系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权衡不同的证据和证明。在处理名义与实际之间的法律问题时,透彻理解两者的区别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名义我只找到了人民的名义2017播出的国产电视剧豆瓣评分8.3分。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中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还有一种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可能题目问的特殊合伙人指的就是这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里的普通合伙人吧。这个合伙人是介于正常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因为是普通合伙人,所以是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如果是合伙人因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的合伙人则只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由引起债务的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无论什么情况都只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与事业合伙人的区别在于:合伙人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事业合伙人适用于《公司法》。
2、身份不同,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事业合伙人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事业合伙人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4、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事业合伙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