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竞争政策都重要,不同的创业阶段有不同的作用。
在最开始创业的阶段,创业扶持政策比较重要,需要帮助创业者做起来;
在创业公司正常运转并有些成绩的时候,创业竞争政策比较重要,需要创业公司有压力,有继续发展下去的动力。
1、指导性和约束性。政策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政策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政策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重要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让办事做到事半功倍,提高办事效率。
减少压力,让人大胆,放心去做,无后顾之忧,解放思想,减少外部阻力。
通过获取赞同,赞助,扩大生产规模,改进技术和方法,引进产业转移和合理分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利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扩大市场。
山东政策,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昆明市从2021年1月1日起租房收入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
一、2021年,年终奖个税单独算;二、2021年,累计收入不超6万,不再扣个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明示作用,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4、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工作,是党中央持续发出的强农惠农富农信号,是党中央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集中体现。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复杂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
深刻认识理解做好当前“三农”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凝聚全党全社会强农惠农富农合力,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顺利完成到2020年承诺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充分认识做好“三农”工作对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特殊重要性。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风险和困难明显增多。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要稳住“三农”,守住这个战略后院,发挥好“三农”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
从稳市场、保供给看,迫切需要稳住农业,保障农产品供给。如果农业出现大的滑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出了问题,不仅会带来物价上涨,使经济发展陷入增长下行和物价上行“双碰头”的被动局面,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始终绷紧端牢“饭碗”的弦,数量质量一起抓、产量产能一起抓、生产生态一起抓,把加强农业特别是抓好粮食生产的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从稳就业、促增收看,稳定就业是当前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在做好城镇稳岗就业的同时,迫切需要广泛挖掘农村就业潜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通过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为农民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
从稳社会、促和谐看,乡村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保持乡村祥和安定至关重要,要加快补齐农村民生短板,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让亿万农民安居乐业。
要充分认识做好“三农”工作对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特殊重要性。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经过多年的接续奋斗,亿万农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即将迎来全面小康社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大的短板仍然在农业农村,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业农村。
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等,都是“三农”领域必须要完成的硬任务,都是我们党对全体人民、特别是对亿万农民的庄严承诺。如果届时完成不了硬任务、补不上短板,不仅会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还会影响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现在到2020年只剩下两年时间,必须拿出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只争朝夕的精气神,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松劲,蹄疾步稳地做好“三农”工作,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一件一件对账销号,坚决把硬任务都攻下来,确保亿万农民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农”工作今后两年的任务已经明确。我们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切实把党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千方百计把“三农”领域的事情办好,巩固发展“三农”持续向好形势,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赢得主动,为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基础。
新个税法免税规定包括10项: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1000元/月。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月。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80000元/年。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4.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南京市1500元/月。
1.纳税人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的配偶在南京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南京有自有住房。
3.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南京。
5.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都是南京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担人扣除。
7.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