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
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利用一定的技术或者提供劳务完成对方交付的任务,因此搬运合同也是承揽合同。
如果只是运输,自己承担吊运,运到指定地点,支付报酬的,属于承揽合同。
如果你自己找吊车,装运,别人运输的,也是到指定地点支付报酬,可以是承揽或运输合同。主要看你们的约定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合同性质: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签订的合同,包括建筑、安装等工程。合同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等条款。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承揽人提供工作成果给定作人。而施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通过承包人的工作成果达到特定的工程目标。合同风险: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以及定作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和报酬等。而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工程本身的风险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合同管理:承揽合同的管理主要依靠承揽人的自我管理和与定作人的协商沟通。而施工合同的管理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包括工程计划、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总之,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在性质、内容、目的、风险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劳务承揽合同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的一种合同。以下是劳务承揽合同的基本格式,供您参考:
劳务承揽合同
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承揽方名称)
鉴于甲方为了完成(项目名称),需要由乙方提供相关的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劳务:
(具体的劳务内容)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
1. 工作时间: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工作结束日)止。
2. 工作地点:(工作地点详细地址)。
三、工作内容
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按照约定完成劳务。
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工作标准。
3.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四、报酬与支付方式
1. 本次劳务的报酬为(数字大写)元。
2. 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方式详细说明)。
3. 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时间详细说明)。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取消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2. 乙方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劳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六、保密条款
1. 乙方法律承担对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2. 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泄露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合同期届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自行终止。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如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诉诸于有关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为合同签署的内容)
甲方:(章)(签字)(日期)
乙方:(章)(签字)(日期)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依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的合同。二者都包含了劳力付出的内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实施一定事务的内容,从这些特点士看,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而承揽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委任合同则不同,因为受托人所处理的事务并非自己的事务,而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这也是自己事务自己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求。
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而委托合同虽然在过去的立法,如罗马法等立法中为无偿合同,但是近世以来,各国立法对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规定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这种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这里的结果并不等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因素;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则是包含着对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财产利益等等。而委托合同的结果则仅是一种客观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某物,受托人前去购买时该物已售完的,不能说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也不能说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财产利益,但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
是的。
全屋定制属于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强制监管,这与承揽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2.合同标的是否构成不动产一部分或添付成为不动产;
3.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有验收资料收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保修期等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专有内容;
4.合同义务是否在竣工图要求范围内;
5.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容是否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
6.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关于建筑活动概念、范围、分类进行界定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
实务中,建设方或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门窗的制作安装、建筑砼梁板定制与安装、其他建筑构件的制作、预拌混泥土等分包给第三方。对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仅仅负责制作、运输,且安装是按照甲方要求下进行,不负责此部分工程验收(仅仅对提供门窗、梁板、其他构件进场检验负责),其制作的门窗、建筑砼梁板、其他建筑构件虽然构成了不动产一部分,但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项下的定做合同(四级案由)。又如:第三方仅仅提供现场预拌混泥土,只按照合同约定的配合比提供现场需要的合格水泥砂浆,不参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水泥浇筑,压光、养护等),则为定做合同。
下面看一个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387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对抗专属管辖。
裁判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因建设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将管道与设备防腐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种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物,定作方按合同付款,合同物归定作方,反之合同物归加工承揽方!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