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共四部法律,个税法、企税法、车船税法、征管法。
其他的都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税收程序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个人所得税法律原文标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依法征税,维护税收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章 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无住所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 纳税义务
第三条 个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留和提供与所得有关的原始凭证、单据和其他纳税档案。
第四章 应税所得
第五条 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为应税所得:
- (一)劳动报酬所得;
- (二)稿酬所得;
- (三)财产租赁所得;
- (四)财产转让所得;
-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六)财产赠与所得;
- (七)偶然所得;
- (八)其他来源的所得。
第五章 计征方式和税率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式有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两种方式。
第六章 申报纳税和预缴纳税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一个自然年。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正在趋于普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也不例外,经过多年的个税改革探索,终于于2021年起颁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继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重要补充,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税法规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本文将对该实施条例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个税改革的新动向与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个税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旨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为个税改革的重要一环,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新动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常规的工资、薪金所得外,还新增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处置所得等多项征税项目。这一举措将有效缩小财富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个人所得税率的调整是个税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新的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档次,从3%到45%不等。这意味着高收入群体将承担更大的税收压力,有助于促进财富再分配。
为鼓励个人创新创业和科技创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减免和特殊规定进行了调整。例如,对从事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应缴税款。这一政策将激发个人创新创业热情,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个人和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个税改革将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力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高收入群体将面临更高的税收压力,而低收入人群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这将有助于推动收入分配格局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个税改革将有效提高税收收入,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这将有助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事业发展等方面,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热情。减税政策的出台,将降低个人创新创业的成本,提高个人创新创业的收益。这将有助于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个税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如下启示:
总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个税改革带来了新的动向和影响,对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在特定时期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特许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与所得有关的经营所得等,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具体解释和规定的重要法规文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分为总则、纳税义务、纳税计算、减免税、申报纳税、税务管理、法律责任七个方面的内容。接下来,本文将从每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分为月度确认和年度确认两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确认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概念,包括收入、减除费用、税前扣除和税务处理等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综合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形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纳税义务主要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材料和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一些权益,如纳税人有权知悉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政策等信息,并可以申请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纳税指导和咨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纳税计算主要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累计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两种,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包括月度计算和年度汇算两种方式。对于属于综合计税方式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当按月度计算和缴纳;对于属于超额累进计税方式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当按年度汇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减免税主要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和适用条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专项扣除、依法免税等内容。
起征点是个人所得税的最低额度,低于起征点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对特定支出进行的扣除,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依法免税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申报纳税主要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准确、真实地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分为月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两种方式。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税务管理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及相关的执法职责。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和审查。
税务机关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疑点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依法可以采取罚款、追缴税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此外,对于故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还可以追溯征税时间,追缴逃税所得,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纳税人应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法纳缴。
希望通过本文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的详细解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提高自身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规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税法领域的重要法规文件,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提供更好的税务指导和服务,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了解和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法,不仅可以避免违法行为,还有助于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减少税负,提高个人财富积累能力。本篇文章将为您提供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法学习指南,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个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针对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对象、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管理等各项内容,并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
个税的征收主体是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进行。纳税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所得,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对象是指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所取得的收入来源,对应选择相应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等级,从5%到45%不等。
以下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具体税率表:
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可根据上述税率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保证个税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管、征收和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规划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当重视的问题。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提高个人财富的积累能力。
以下是一些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规划方法:
通过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减少个税负担,实现财务规划和财富增长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税法学习对每一个纳税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本概念、计税对象、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内容,以及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可以更好地应对个税问题,减少税负,提高个人财富积累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并不容易理解和应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咨询和帮助。
相信通过学习,每个纳税人都能够更好地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法知识,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个税规划和优化,实现更好的财务状况和财富增长。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新个税法免税规定包括10项: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是由谁负责交纳?这是许多人都很关心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负担。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是每个人应该关注的事情。
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了哪些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获得收入的个人都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人: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进行的。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免征额和税率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指每个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通过合法的申报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如实填报自己的收入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通常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进行。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个人所得税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实施,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纳税权益,促使个人按法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实施还可以有效遏制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个人所得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强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保障。
如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律?这是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
总之,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不能忽视。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15000个人所得税(新税法)?
应交税金=(15000-3500)*25%-1005=1870元。个税计算公式,应交个税=(当月薪资收入-<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新的个税税率表(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为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为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税率为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税率为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税率为35%5555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税率为45%1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