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步骤如下:
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核对发票代码、号码-确认。
2、购买方信息填写: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
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状态选择: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先确定开具的发票含税状态,按“价格”可进行切换。
3、开具带清单的发票:进入发票填开后点击“清单”按钮,输入商品名称,此功能是一般纳税人在清单项目超过8行的情况下使用的开具方法。
4、点击清单按钮后出现清单填开界面添加商品名称方法同商品编码添加和设置方法,添加完毕后点击“完成”按钮,票面信息填写完成后进行打印。
5、开具带折扣的发票。选中欲加折扣的某个商品行或多行商品行的最后一行,然后点击工具条上的“折扣”按钮,便弹出“折扣”对话框。
在此窗口的折扣行数框中填写从当前选中行向上几行(含本行)商品需要统一加折扣,然后在折扣率或折扣金额处输入所要折扣的数值,确认后即可对一行或多行商品加折扣。
拓展资料: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
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增值税发 票不能折的原因由于折后会影响到认证,如果折后认证通不过就会造成不能抵扣税款,进而造成损失。 2、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单位通常会一起出具两张票据,一张是发票联,另一张是抵扣联。发票联用于结算,实际上可以折。不可以折的是抵扣联,抵扣联右上角有很多独特的识别符合,用于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折叠后可能会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机检,而不认,造成损失。 3、实在要折的话,把其中一联翻过来使发票联和抵扣联面对面,在带孔的边缘上用力划一下,只要无划痕就可以折了。如果有划痕就只能在其间垫上一张薄纸再折了。注意尽量少折,能够只折一下就不要折两下,能够只折两下就不要折三下,折痕避开密码区。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 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 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 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 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 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 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 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 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 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答: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不是不能折叠,而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自带复写功能。怕认证密码区花了,过不了机器麻烦。故一般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认证联要妥善保管。表面要洁净。当然如果你折一下只要没有印迹,也没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 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 企业名称;
2. 税务登记代码;
3. 开票限额;
4. 购票限量;
5. 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 开票机数量;
7.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