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前提是样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税务上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样品用途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行为按规定应视同产品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生产出的样品让客户免费试用,需要视同销售,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