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通过正式的途径向破产清算人申报债权。为了帮助债权人更好地理解和申报债权,本文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债权申报文书范本。
债权申报文书范本是指一份被广泛应用于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标准文书样本,可以帮助债权人准确地填写和提交债权申报。
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许多债权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交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文书范本提供了标准化的格式和内容,帮助债权人准确无误地申报债权,提高申报的效率和准确性。
债权申报文书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债权申报人可以根据债权申报文书范本的格式,逐项填写相关信息。在填写过程中,应当确保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填写完毕后,债权申报人需要将申报文书提交给破产清算人或相关管理机构。
在进行债权申报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如何申报破产清算债权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并能够更好地应对相关问题。
在商业领域中,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是不可避免的。有时,即使最好的经营策略也无法帮助企业避免破产。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破产债权的申报成为了许多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融资租赁破产债权如何申报,是很多企业主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方式来获得资金的方式,通常涉及一方(出租人)将资产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以获取长期的商业利益。然而,当承租人陷入破产困境时,融资租赁的债权如何申报,对出租人来说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保护机制。
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申报破产债权。融资租赁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通常由以下步骤组成:
申报融资租赁破产债权对出租人来说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理由:
在申报融资租赁破产债权时,出租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总而言之,融资租赁破产债权如何申报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程序。通过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申报债权,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有机会追回所欠款项。在面对破产困境时,出租人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寻求法律咨询,并合规地申报融资租赁破产债权。
税务债权申报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许多企业却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申报税务债权,这给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全面梳理税务债权申报的相关内容,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该如何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申报。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债权的定义及其意义。税务债权是指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征收税收的权力和主张的一种形式,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的产生是依法对企业征收税款后,企业所欠国家的一种经济义务。
税务债权的申报意义重大。通过及时申报税务债权,企业可以合法减少自己的税款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税务债权的申报也是企业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税务债权的申报工作,并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申报。
税务债权的申报部门并非唯一,而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部门进行申报。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债权申报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部门的税务债权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企业在进行申报前,应该详细了解每个部门的规定,确保申报工作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税务债权申报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以下是一些帮助企业进行选择的参考因素: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也可以咨询相关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寻求他们的建议和指导,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税务债权申报。毕竟,他们对税务债权的相关政策和操作非常熟悉,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税务债权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是企业进行申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税务债权申报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选择税务债权申报部门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申报类型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在申报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关注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合理的税务债权申报,企业不仅可以合法减轻税款负担,还能够规范自身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税务债权申报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
债权申报的范围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制度 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集体清偿程序中都存在债权申报问题。只有通过债权的申报,才能够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人范围,确定不同债权人间的清偿顺序,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如诉讼执行程序,因债权人不受他人因素制约,故不存在债权申报问题。 债权的集体或个别清偿程序,区别仅是债权实现的程序不同,而程序问题是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即使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债权申报,其实施也不应影响债权人的实体受偿权利。据此,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期限不应具有除斥期间的效力。债权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仍可以在实体问题最终集体解决之前,即程序进展到实体权利无实现程序之前补充申报,这也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通例。 浅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丙以资产做担保,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可以申报。
丙是做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可以申报。扩展资料: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
破产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
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发现申报的债权不足时,只要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时间内,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如果超过了申报时间,则不能再申报债权。
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同时会发布公告,宣布债权申报时间,清算组也会通知部分主要债权人。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报债权,超过时间,清算组将不再受理。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2、放弃优先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3、担保差额债权。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5、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二、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公司破产已离职员工债权申报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
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
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
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破产债权的认定原则是:
1、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