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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务复议文书范本

一、申请税务复议文书范本

税务复议文书范本申请流程详解

当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表示异议时,您有权选择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复议申请。税务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能为纳税人提供一种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以下将详细介绍税务复议文书范本申请流程,帮助您了解如何有效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税务复议文书范本的具体步骤

1. 递交书面申请:首先,您需要准备书面的税务复议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异议申请书等。确保申请内容清晰明了,正确准确地表达您的异议意见。

2. 缴纳复议申请费:按照相关规定,您需要支付复议申请费用。在交费后,确保将缴费凭证一并提交,以保证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3. 领取受理通知:提交完申请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受理审核,并颁发受理通知。在收到通知后,请耐心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

税务复议文书范本申请注意事项

1. 合理陈述理由:在申请书中,务必合理、详细地陈述您对税务处罚决定的异议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观点,确保申请内容具备说服力。

2. 遵守申请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您需在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严格遵守申请期限是十分重要的。

3. 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在复议过程中,如有需要,您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以确保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您对申请税务复议文书范本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务必仔细准备材料,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陈述理由,以期顺利解决您与税务机关的纠纷。希望本文能为您在税务复议申请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范本—如何撰写一份有效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

引言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是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正确撰写一份有效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流程,并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复议是指对原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进行审查、逆转或修改的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

一般来说,税务行政复议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纳税人接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接收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
  2. 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纳税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3. 如果税务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则应当在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4. 如果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可以在接收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范本

以下是一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的范本:

XXX地税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

被申请行政行为决定主体:XXX地税局
地址:XXX
邮编:XXX
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决定如下:

一、复议申请事项
1. 决定主体对申请人的XX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 若不合法,是否予以撤销或修改?

二、复议理由
1. XX行政行为存在XX问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XX行政行为缺乏XX的依据和证据;
3. XX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XX损害。

三、复议意见
1. 决定主体的XX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2. 决定主体的XX行政行为存在缺陷,依法应予修改。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上述理由和意见,在受理并审查相关申请后,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撤销决定主体所作出的XX行政行为;
2. 修改决定主体所作出的XX行政行为。

五、复议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复议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决定主体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履行相关义务,并于履行完毕后向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复议决定。

XXX地税局
年 月 日

结束语

正确撰写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对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希望本文提供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范本能对您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撰写一份有效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怎样规定的?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第六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四、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雅思单项复议还是多项复议?

可以要求四部分都复议,也可以只要求口语单项复议。

复议必须在接到成绩单4周内提出,复议过程历时1个月左右。

六、伤情鉴定复议能复议几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害类警情后,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要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在受害人的伤情作出后,如果受害人对伤情鉴定有异议,要重新做出鉴定,如果第二次鉴定与第一次鉴定相同,受害人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如果第二次与第一次不同,受害人可以提出第二次重新鉴定,如果第三次鉴定与第一次或第二次相同,公安机关会采信相同的伤情鉴定。

七、复议文书范本

大家好,欢迎来到我的博客!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篇关于复议文书范本的长篇文章。复议文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提出对某项决定、裁决或处罚的申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复议文书的定义、结构、写作技巧以及一些常见的范本示例。

什么是复议文书?

复议文书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于某项决定、裁决或处罚有异议时,提出的一种申诉文件。这种文书往往用于向相关机构请求重新审视原始决定并提出更改或撤销。复议文书通常需要准确、明确地提供理由和证据,以支持申请人的要求。

复议文书的结构

一份典型的复议文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指明文书的性质和目的。
  2. 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个人信息。
  3. 引言:简要介绍复议的原因和目的。
  4. 事实陈述:详细描述与原始决定相关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人员。
  5.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为何认为原始决定存在问题。
  6. 证据提供:列举并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可以是文件、目击证词、专家意见等。
  7. 请求:明确提出希望机构采取的行动,如改变决定、撤销处罚等。
  8. 结尾:感谢机构对申请的关注并留下适当的联系方式。

复议文书的写作技巧

写作一份有效的复议文书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技巧。以下是一些写作复议文书的建议:

  • 清晰明了: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观点和要求,避免冗长或模糊的句子。
  • 逻辑严谨:结构清晰,按照合理的顺序依次陈述事实、依据和证据。
  • 权威可信:引用权威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证据,增强你的观点的可信度。
  • 客观公正:避免使用情绪化或攻击性的语言,保持客观立场,用事实和法律说话。
  • 精确详尽:提供准确和详尽的事实描述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审慎修改:在提交之前,仔细校对和修改文书,确保语法正确,逻辑通顺。

复议文书范本示例

下面是一个复议文书范本的示例,供大家参考:

<html> <head> <title>复议文书范本示例</title> </head> <body> <h1>复议文书范本示例</h1> <h2>申请人信息</h2> <p>姓名:张三</p> <p>联系方式:电话:1234567890,邮箱:zhangsan@example.com</p> <h2>引言</h2> <p>本申请人以对XXX机构于X月X日作出的XXXXX决定提出复议的要求。</p> <h2>事实陈述</h2> <p>在X月X日,本申请人受到XXX机构作出的XXXXX决定的影响。具体情况包括...</p> <h2>法律依据</h2> <p>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问题...</p> <h2>证据提供</h2> <p>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p> <h2>请求</h2> <p>基于以上事实和依据,本申请人请求XXX机构对XXXXX决定进行重新审视,并做出适当的更改或撤销。</p> <h2>结尾</h2> <p>本申请人对XXX机构的耐心地审理此复议请求表示感谢,并期待尽快得到答复。联系方式:电话:1234567890,邮箱:zhangsan@example.com</p> </body> </html>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个复议文书范本的示例,具体的结构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以上关于复议文书范本的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写作一份令人信服的复议文书需要合理的结构和强有力的论据,希望大家通过这篇文章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复议文书的写作技巧。如果您还有任何关于复议文书的疑问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要求,请随时在下方留言,我将尽快回复!谢谢!

参考文献: - [1] 《法律文书写作指南》,XXX出版社,20XX年 - [2] 《复议文书范本示例》,在线文档,20XX年 - [3] 《法律文书写作技巧与实例分析》,XXX律师网,20XX年

八、复议流程?

一、申请。

(一)时效。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条件。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一)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二)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九、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范围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二)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资格认定行为。

(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十、行政复议和司法复议的区别?

区别如下:

一、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二、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三、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四、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五、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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