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听证是涉及传媒行业的重要程序,是通过媒体听证会议形式,对相关媒体机构或人员进行听证和审理的过程。在媒体行业中,听证作为处理与媒体活动相关的争议和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和程序性要求。
媒体听证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程序,有助于保障媒体行业的公正和规范运作。通过媒体听证,可以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证词,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媒体听证还可以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整个媒体行业的效率和品质。
一般来说,媒体听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在整个听证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可靠性。
媒体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机制,不仅仅用于解决具体媒体行业中的争议和问题,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通过有效的媒体听证,可以倡导公平公正的行业氛围,促进真实合法的新闻报道,提高整个社会的舆论品质和传播效果。
总的来说,媒体听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媒体行业的秩序和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通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和规范的执行,才能确保媒体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推动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更多的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媒体听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规范意识,共同促进整个媒体行业的良性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借款合同听证是一种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借贷行为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作为借贷双方权益的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借款合同听证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公开的平台,用以解决纠纷并保护各方权益。
借款合同听证指的是在存在争议的借款合同案件中,法庭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决的过程。这是一种有效维护借款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手段,能够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并最大限度地保护。
借款合同听证的意义在于:
借款合同听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借款合同听证对于借款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借款合同听证的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借款合同听证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在向另一公司借款期间,双方发生了争议。借款方声称对方未按时偿还借款,而债权方则表示已按时履行其偿还义务。
为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提起了借款合同听证申请。法庭开庭审理期间,借款方通过提供合同、电子邮件和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方未按时偿还借款。
债权方则提供了相关日期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按时向借款方付款。
在借款合同听证结束后,法庭仔细评估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最终,法庭作出了一项公正的裁决,裁定债权方已履行其偿还义务。
借款合同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它通过公正、透明和公开的方式解决借贷纠纷,并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借款合同听证对于建立信任、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至关重要。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听证申请人提出的反驳理由可能推翻案件调查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有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案件调查人应当及时提请主持人中止听证,经过重新调查确认后再对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即: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有的,听证会会有专门的记录员记录的,你可以已查询到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听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感谢各位参加本次听证会,我是听证员XXX。在此,我代表法庭对本次听证会进行简要的介绍。本次听证会是为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本次听证会上,我们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发表意见,并进行质证、辩论等活动。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遵守会议纪律,确保听证会的顺利进行。谢谢!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其次,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必须是由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 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七)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拟处分会员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听证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提出书面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拟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拟处分会员死亡或者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拟处分会员为律师的,可以将文书送达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签收并转交。
拟处分会员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签署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