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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纪检组地址?

一、国家税务局纪检组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街道肇嘉浜路800号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委员会纪律检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下设综合监督室、纪律审...

二、税务专职纪检员岗位职责

税务专职纪检员岗位职责

税务专职纪检员是税务局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内的纪律和廉政建设工作。他们承担着保障税务系统廉洁高效运行的关键角色。

1. 负责税务系统内部监督

税务专职纪检员主要负责税务系统内部的监督工作。他们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制度,监督税务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他们会定期对税务系统内部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并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在实施内部监督过程中,税务专职纪检员需要及时处理信访举报、投诉控告等问题,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他们要收集、审核并处置涉及税务系统的违纪违法线索,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2. 加强税务系统纪律建设

税务专职纪检员还要积极参与税务系统的纪律建设工作。他们要制定纪律规章制度,推进纪律建设工作,加强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

税务专职纪检员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和教育,不断推进廉洁税务文化的建设。他们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廉洁纪检工作机制,促使税务干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3. 开展税务系统廉政教育

税务专职纪检员还需要开展税务系统的廉政教育工作。他们要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引导税务干部保持家风廉政、从政廉政。

税务专职纪检员要加强组织协调,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推进廉政文化的传播和教育。他们要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向税务干部传达廉政相关政策,增强大家的廉政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4. 积极参与案件侦查和追责工作

税务专职纪检员还需要积极参与案件侦查和追责工作。他们在发现问题线索后,会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展开相应的工作。税务专职纪检员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取证,加快案件的侦办工作。

税务专职纪检员在案件侦查和追责工作中,要依法履职,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每一个案件。他们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的税务干部进行认定、追责,维护税务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5. 提供廉政建设的咨询和指导

税务专职纪检员还要提供廉政建设的咨询和指导。他们要根据工作需要,向税务干部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纪律和廉政问题。

税务专职纪检员还要指导税务系统内的廉政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和税务纪检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他们要抓住机遇,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廉政建设工作的效果。

结语

税务专职纪检员是税务系统内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力量,他们肩负着保障税务系统廉洁高效运行的重要任务。他们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税务系统的内部监督和纪律建设,开展税务系统的廉政教育工作,积极参与案件侦查和追责工作,提供廉政建设的咨询和指导。

税务专职纪检员的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他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只有如此,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才能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税务局纪检委员岗位职责

税务局纪检委员岗位职责

税务局纪检委员是税务局内负责监督和检查纪律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岗位职责十分重要。纪检委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 制定纪律规定:税务局纪检委员负责制定并完善纪律规定,建立健全纪律工作制度,保障税务干部的言行举止符合纪律要求。
  • 监督执行纪律:纪检委员需要监督税务干部执行党纪国法和税务局的工作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开展纪律教育:纪检委员需要开展纪律教育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 收集汇总反映:税务局纪检委员负责收集和汇总纪律监督情况,接受、审核、反映纪律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 协助调查处理:纪检委员需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纪律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完成案件查处工作。

如何提高纪检委员的工作效率

为了提高税务局纪检委员的工作效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纪检委员进行纪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 建立激励机制:设立相关奖惩制度,激励表现优秀的纪检委员,同时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纪检工作的实效性。
  •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工具,提升纪检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处理。
  •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规定并做到公正、严格。
  • 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纪检委员在工作中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税务纪检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

在税务纪检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如:

  • 信息不透明:有些纪检工作可能受到信息不透明的影响,导致难以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 工作压力大:纪检委员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需要处理大量案件和事件,对工作能力要求较高。
  • 作风不实:部分纪检委员工作作风不实,影响了纪律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及时纠正。
  • 应对复杂事件:纪检工作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违纪违法案件,需要纪检委员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 合作协调困难:纪检委员需要与多个部门和单位合作,协调工作关系,可能会面临合作协调困难的情况。

综上所述,税务局纪检委员岗位职责十分重要,需要纪检委员牢记职责使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为税务局的纪检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12358能解决民事纪检纪检纠纷吗?

12358是隶属物价部门的举报电话,用来解决老百姓有关价格方靣问题的。要想解决民事纪检纠纷问题应向相关部门举报。例如供电问题可向供电局纪检部门反映;供水问题可向供水公司纪检部门举报;偷税漏税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可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以求得到解决。

五、纪检干部职责?

自觉做到遵守法纪政纪,工作中要保持清政廉洁,秉公执法。

六、纪检培训内容?

  (一)把政治教育摆在首位。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政治教育,深刻理解把握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升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为深化改革注入信仰力量、真理力量、实践力量。

  (二)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一系列党内法规,重点学习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开展对宪法、国家监察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与履行监察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能力。

  (四)学习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充分理解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水平。善于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尺子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七、应城纪检网?

有。网址是:http://www.hbycjw.gov.cn/

为应城市纪检部门叫好,加强党纪政纪监督检查,宣传纪检工作,对于扭转社会风气很有必要。同时对于敢于违法乱纪者也是一个震慑。

八、纪检部简介?

纪/检部全称纪律检/查部。是专门负责一个组织的纪律的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大军区级政/治部也都设立纪/检部,负责解/放军或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一般学校也会设此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学生党/员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九、纪检机构是指纪委还是纪检工作部门?

纪检机构指的是:地方和部队设立的纪委、监察委、检察院工作人员及其派驻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检察院派驻监狱的检察室人员)。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纪检机构,其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也算纪检机构人员。纪检机构人员要求必须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十、纪检条例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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