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而宋代实行的是二府三司制度其三司为 盐铁、户部、度支作用是掌管统筹国家财政至于明代就没有丞相了,而宋代丞相也一般两到三人同时担任帝权和相权的此消彼长从秦代有了丞相就开始了,此后历史的潮流就是相权不断削弱和皇权的不断加强。
分割其权利是必然的,个人认为分割丞相权力的理解是可以的
“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三个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宋代三司指的是:度支、户部、盐铁。
宋代三司制的影响:
1、政务、军事、财政、监察四权并立,各部门直接向皇帝负责,宰相只能事事按旨行事。宰相权力大大削弱,事事听命皇帝,且受台谏掣肘,造成政风因循。
2、宋抄国政由多个部门互相掣肘,如枢密院有发兵权而无统兵权。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使行政、军事和财政无法协调,政出多门,以致行政效率偏低。
3、宋袭代官员的职权并无明确规定,皇帝往往在职官之外,另派“差遣”执行职务,行政机构重复,使冗官增多,既无效率,又浪费俸禄,导致国家财政困难。
4、宋太祖为防大臣擅权,鼓励台谏官员弹劾大臣,台省相争的事件常有发生。大臣为求明哲保身,大多不思进取,造成政治上一片因循保守的风气。
5、宋代强榦弱枝政策以抑制地方势力,但却造成地方积弱,财政拮据,积贫积弱。
二府三司制是宋代为了削弱相权,加强君权的重要举措。三省长官基本不参与政事,另设“中书门下”作为宰相办公机构。宰相只保留行政权,军政归枢密院,财政归“三司”,权力相互制衡。将政务、财政、监察等权分开,而大权则系於皇帝手中。故宋代实行“二府三司”之中央政制。
三司
东汉称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新唐书·百官志》云:“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五代、北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掌管统筹国家财政之事,元丰后废。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贞佑时废。明代以各省之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在宋代,虽然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中书门下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参知政事同时分割宰相行政权,三省制度名存实亡。
宋代官制“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士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不但宰相为临时职务,天下无官不为临时职务,至于“非奉别敕,不得治本官事”。
按《宋会要·职官》“中书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为正宰相。”但实际上,有以侍中衔出任宰相职务的现象、却没有以中书令衔出任为宰相者,中书令与尚书令一样,都是荣誉头衔。其他皆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拜相。(《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二《三省》:“国初三省长官第为空名,惟侍中有真拜者。”)
宋代通常二相并任,较唐朝时少了许多。也有独相一人或三相并置的。三相并置时,以昭文馆大学士为首相,次相监修国史,末相兼集贤殿大学士。二相并任的,首相并兼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
神宗元丰改制时,尽废差遣职。以三省长官任宰相,诸官均以本官治事。以尚书令、中书令、侍中,官高不便轻授。遂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例兼门下侍郎,为门下省长官;右仆射例兼中书侍郎,为中书省长官。
政和二年,废尚书令,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皆虚其位;并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仍兼中书、门下两省侍郎。靖康元年,复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三省长官名称皆依元丰官制。
南渡后,凡事力图复太祖、太宗旧制。建炎三年,尚书左、右仆射皆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中书与门下二省为中书门下。
孝宗干道八年,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废侍中、中书令、尚书令虚称,遂为定制。
三司推事,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三司使是唐代中期以后,财务行政渐趋繁杂,乃特简大臣分判度支、户部、及充任盐铁转运使,分别管理财政收支、租赋与盐铁专卖事务。后唐明宗亍天成元年 (公元926年) 委任宰相一人专判度支、户部与盐铁转运使事务。长兴元年 (公元930年),三使并为一使,称三司使,总揽财政收支,租赋及盐铁专卖事务。北宋沿设,三司使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为中央最高财政长官,号称“计相”。宋神宗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改官制,三司使职掌归并于户部尚书。
三司应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财政司,政务司,律政司。
两边会,在96年前后,香港各政要开会要在香港深圳两边走,故称两边会。
公-公安 马路上都是
检-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地方
法-法院
司-司法局 管监狱的地方
安-安全监察
工商-管理企业的地方 也是不大要脸的地方
税务-问你要钱的地方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1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拓展资料: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50)-(95+30)=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25%=6.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90%+50)-(95+30)=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5×25%=3.75万元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
“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是正司级(正厅级别) 。巡视员必须在担任副厅级职务4年以上才具有资格,它是中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