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直没给员工购买社保,税务局查到不会管,这不是税务局的管辖范围。2、公司一直没给员工购买社保,如果社保局查到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申请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凭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材料,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税务部门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期限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6个月内。对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能够办理的,失业人员无需提交材料。
税务部门无权停发失业人员的医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上是征管法的第三十八条,请参考。
是的,小规模企业由税局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3%,一般纳税人企业拿到这样的发票后也只能抵扣3%
有,税务局能直接查询到单位的缴税情况和法人代表信息等资料。但是不能直接获取单位的人力、亏损等信息。有些信息是看公司财务报表的。
税务局没有权利带走人拘禁,可以带人协查,但检察机关在税务部门设有监察室,有权带人询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类手段: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实施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务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有效时限。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应该有权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扣划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扣划机关指定银行强行将银行帐户所有人帐户内的款项划归他人(或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属"准法律")规定以下6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你说的是这个吧? 这个我想税务机关是有权力的,既然是差额纳税,税务机关当然需要核实分包款,如果你不能证明分包款是合理的,税务机关也自然有权力不允许你扣除。
就如所得税前扣除费用,不合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个也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