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合同审批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在合同审批过程中,财务审核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财务审核不仅可以保证合同的合规性,还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合同审批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审批程序,企业能够确保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准确匹配,保护企业的权益。而财务审核作为合同审批的重要环节,主要是为了验证合同相关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风险控制。
财务审核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以上目标的实现,财务审核能够确保企业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处于合理的经济风险范围内,从而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务审核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通过以上程序的实施,财务审核能够全面了解合同的财务状况,评估其对企业的影响,并及时提出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建议,为企业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虽然财务审核在合同审批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财务审核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对合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准确评估。这需要财务审核人员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次,财务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地评估合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此外,财务审核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审批工作。这要求审核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综上所述,财务审核在合同审批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有效的财务审核程序,可以保证合同的合规性,控制风险,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因此,在企业进行合同审批时,应高度重视财务审核的过程,并为财务审核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确保合同的财务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税务部门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日益重要的任务和责任。税收的收入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税务部门的经费使用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税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为了提高税务部门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审查效率,税务部门加强经费审批成为了当前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经费审批,不仅能够提升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更能够有效防止经费滥用和浪费,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税务部门作为财政管理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督促和管理税收收入的征收、使用和分配。在经费使用方面,加强审批是税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税务部门经费审批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开辟财政管理的新路径。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探索方向:
通过推行数字化审批系统,实现税务部门经费审批的电子化和标准化,可以大大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数字化审批系统可以实现在线申请、自动核准、审批记录可追溯等功能,同时减少纸质文档的使用,提升审批工作的便捷性和环保性。
建立税务部门经费使用的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帮助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财务风险。通过利用数据分析和监测手段,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加强税务部门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可以有效防止经费滥用和浪费的问题发生。人员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有助于减少信息壁垒,提高经费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税务部门可以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合作协调,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和管理。
税务部门加强经费审批,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探索。通过加强经费审批,税务部门能够规范财务管理,防止经费滥用和浪费,提升管理效能。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探索财政管理的新路径,推行数字化审批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不断完善和提升经费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创新,税务部门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现代化财政管理体系作出新的贡献。
一、含义不同:
审核意思是审查核实,多用于词条、图片、视频、链接等。
审批意思是审查批示,对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
二、出处不同:
1、审核出处:
《汉书·刑法志》:“《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2、审批出处:
出自《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岑溪县收支计划》:“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计划办事。”
三、用法不同:
1、审核造句:
①经过初步意向及资格审核合格者,我们将进一步要求有意向者提供资料。
②为保证艺博会的展品质量,组委会须对所有展品进行审核,不能通过审核的展品将不得在艺博会上公开展出。
③一般而论,审计委员会只负责审核帐目,但会计问题非酿成花旗和其他华尔街机构出现重大损失冲减的核心问题。
2、审批造句:
①业务处室都反映,以前各处室门庭若市忙审批,现在可以静下心来谋大事,这是一场真正的效能革命。
②邱吉尔正在审批一份打印的报告,一面潦草地作眉批,一面低声自言自语。
③此缓考申请必须经班主任交教务处长审批
审核的意思是:审查核定,词性为动词。这是一个会计学用语,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税务部门多久审核完毕是每个纳税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文件后,希望尽快了解审核处理的进展情况。然而,税务部门审核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税务部门多久审核完毕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而不限于:
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税务部门尽快审核完毕:
对于希望税务部门尽快审核完毕的纳税人,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税务部门多久审核完毕是一个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问题,纳税人应该理解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通过积极配合、提供完善的资料,并遵守税法规定,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希望本文对纳税人了解税务部门审核时间有所帮助。
税务审批事项是企业在办理涉及税收方面的相关手续时必须经过的程序之一,其涉及到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本报告将就税务审批事项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企业在未来的税务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参考。
税务审批事项是指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等方面的事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审批后方可办理的手续。这些事项涵盖了企业的纳税行为、税收申报、税收优惠等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根据涉及的内容和性质,税务审批事项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税务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在办理税务审批事项时,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材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确保手续的顺利办理。
在进行税务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企业才能顺利完成税务审批事项的办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税务审批事项是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在办理税务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备材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确保手续的顺利办理。
税务审批事项总结报告旨在对税务审批事项进行概括和总结,为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更好地遵守税收规定,顺利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和指导。
财务审核是单位人员要报销一笔业务费用,会计要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填好报销单,然后签字,再到财务主管审核通过,就可以报销了。还有网银转款,要有财务主管审核通过,才能转款成功。财务审批是领导审批一项工作,需要财务付款转款提款。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某项工作通过财务审核,可以完成,比如差旅费。另一个是审批,是单位领导审批才能做这项工作。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审核是审查和核实,有时无最终决定权;审批是审查和批准。随时有最终决定权。
审核:审查核定,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审批:审查批示,上级部门或人士对下级部门或人士意见或报告的批复。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府合同订立,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的监督,防范行政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潍政字〔2019〕3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28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自然资字〔2020〕20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潍自然资字〔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的政府合同等文件的法制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制度,是分局机关进行事前内部层级审核的行政措施。法规科作为分局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分局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备案等,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吊销行政许可证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万以上,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0万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法制审核,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合同,是指分局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政府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核、签订、备案等,适用本规定。政府合同签订前,须经合法性审核,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
合同编号:FZZR-H-2021-00X(货物)、FZZR-F- 2021-00X(服务)、FZZR-G-2021-00X(工程)。其中。FZZR 为“坊子自然”,2021为年度,货物(H)、工程(G)、服务(F)三类合同编号均从001号开始编写。
第三章 审核内容、程序
第十一条 材料接收。法规科收到送审材料后,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对提交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科室(站所)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行政解释。
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签发。审核后,法规科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分管领导签发,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进行存档、并入卷宗。
第十四条 审核时限。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一节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属于分局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完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报审机构(执法机构)应提报下列审核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决定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基本事实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事项)。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的执法过程、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执法文书等材料进行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书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 该执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完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不当、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意见;
(六)对超出分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科室(站所)对于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执决定,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审核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发主体是否适格(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发主体法定职权范围;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与与上位法相冲突;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 提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科室(站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履行征求(各相关单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意见、风险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并在送审稿中逐条标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等;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属于重大决策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制定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时,对其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核意见。分局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起草科室(站所)按程序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的代拟稿,区政府不予审议,区领导不予签发。
法规科根据初审情况,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法制审查意见书》,包括审查过程、审核意见及建议、后续法定程序等内容。科室(站所)应当根据合法性初审意见,对代拟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 起草科室(站所)报送区法制局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合理性、评估论证等情况);
(四)分局法规科出具的初审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法制审查意见书》;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六)起草依据;
(七)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分局集体讨论研究记录或会议纪要;
(九)其他有关材料。
代拟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时,由分局主要负责人作有关起草情况的说明。
第三节 政府合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良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合理;
(七)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是否明确;
(八)合同用语是否严谨、规范;
(九)其他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提请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的,科室(站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以及担保审查情况的尽职调查材料;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论证材料、技术支持材料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分局办公会集体决策记录;
(六)采购程序合法合规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报采购程序、公告、文件、备案材料等;
(七)对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论证材料等合理性意见;
(八)合同的履行(数量计算标准、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组成),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途径等材料;
(九)风险评估等材料。对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环保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全区重点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提报机构应当聘请法律、财务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全程参与合同起草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有关规定,有货物合同、服务合同、工程合同专类合同模板的,要采用省以上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政府合同,不得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采取省以上确定的示范文本、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核意见。法规科应当对合同送审稿的合同主体、签订程序、合同条款内容、合同风险点等审查情况,出具书面《政府合同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规定》《潍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分局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局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订立的政府合同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科室(站所)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不取代业务审查职责。
在法治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报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行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报审而未报审的,科室(站所)应当及时纠正;对补充报审材料不及时延误审核的,科室(站所)担任相关责任;对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财政资金、自然资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科室(站所)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科室(站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
附件:有关格式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坊自然资合审〔2021〕00X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呈报科室
呈报日期
执法过程
执法
主体
执法人员资格
执法
程序
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
主要
事实
主要
证据
处理
意见
法律
依据
裁量权
运用
执法文书
完备
规范性
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1.该执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恰当;7.行政执法文书规范;8.其他)
年 月 日
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建议
年 月 日
部门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