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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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份。(指的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跟其他情况,依照法律终止纳税的义务的证明文件跟资料;例如:法院的判决、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与资料等)
(4)取消税务资格认定资料;
(5)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批资料。
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前,需办结如下事项:
1、完成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事项;
2、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3、接受税务违法违章处理;
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5、比如总机构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其辖下的分支机构应先注销税务登记;
6、配合稽查局办结稽查案件和发票受托协查事项。
一、五种情况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
3、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但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情形,纳税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4、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5、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非正常纳税人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简化
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简化了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流程。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 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三、“委托扣款协议书”自动终止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将自动终止。
四、四项资料可不再报送
此次新政出台后,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除了可以免于提供之前提及过的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还可以免予提供以下四项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有时间规定的:
1、根据当事人注销户口的类型不同,时间上也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参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10条--12条的规定处理;
2、在当事人是不符合本条例第6条的规定,而注销双重户口的,应该尽早办理,否则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法律规定:
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
基本期限为6个月零2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天数法律没有规定。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具体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你可以在网上搜索自己阅读下,这个规程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全国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统一适用,武汉也不例外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为保障被听证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定程序,其时间限制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作出吊销、撤销、变更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行政听证。
行政听证的时间限制,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对于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还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会议审核后决定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决定都需要进行行政听证,各种行政决定的听证规定是不同的,具体的时间限制、听证程序等都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各个不同的保护所要求的不一样。
拿距离保护为例:第I段按躲过本线路末端短路时继电器的测量阻抗整定,其动作时间是保护的固有动作时间。第II段应可靠保护线路全长,它的保护范围将伸到相邻线路上,以T2延时发跳闸命令。第III段一般按与相邻线路II、III段定值相配合并躲最小负荷阻抗整定,以T3延时发跳闸命令。
这个T一般规定级差是0.5S。
坐标深圳。注销公司需要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私章,财务章,发票章,税盘,法人U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销流程:清算组备案——登报——预约税务注销——预约银行注销——预约工商注销——缴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