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高比例8%限额: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利息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