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方面,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中,应税服务指的是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而教育培训不属"营改增"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仍应按原来规定交营业税,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如果是营利性的,其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营利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