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开具年度纳税证明须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企业申请临时税款开具纳税证明须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3)用临时编码缴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或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统一在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开具纳税证明时还须附送所有税票,并打印纳税清单(列明每一笔税款的临时编码号、税票号码、税种及金额、填开日期和税款总金额并按税种统计汇总)。4)提供其他区局开具的手工完税凭证复印件的,必须回开具该凭证的区局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