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国内学术会议分级目前好像没有权威的评级体系,不过以后应该会出现。目前国内的学术会议一般是由学会或者高校组织举办的,有些学会和高校会有该领域学术会议的推荐名录。目前判断某个学术会议影响力主要看主办方、组委会、报告人和会议规模。
信贷人员分等分级管理办法
第1章总 则
第1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信贷管理,强化信贷员队伍建设,增强信贷员的竞争意识,提高信贷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员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根据省联社相关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信贷员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和“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按信贷员等级评定办法确定其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实行差别管理。
第2章信贷员等级管理对象及分类
第3条信贷员等级管理对象。是指本联社辖内持有信贷员岗位《任职资格证书》,且从事信贷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信贷员、客户经理、信贷组长、分社主任。
第4条以下信贷员不属于等级管理对象,不参加当年的信贷员等级评定:
(1)从事信贷工作一周年以内的见习信贷员;
(2)等级评定时已不在信贷员岗位的;
(3)停职清非的信贷员;
(4)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信贷员;
(5)年度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信贷员;
(6)其他不符合信贷员等级评定条件的。
①未按规定交纳信贷员风险基金的;
②作为客户经理辅助岗且不具体管理某一片区贷款或无独立辖管贷款责任的;
③联社以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5条信贷员的分类。根据信贷员服务区域及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其分为信贷员、客户经理二类。
第3章信贷员等级评定办法
第6条联社设立信贷员等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信贷员等级资格的考评认定。评定小组由联社主任任组长,主管信贷副主任任副组长,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人办资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业务管理科为评定小组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贷员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7条信贷员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评**果由联社统一发文公布。
第8条信贷员等级设置。信贷员等级从高到低设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共五个星等级,每个星级下从高到低又分别设星级、准星级二个等级,共十个级别。
第9条信贷员等级评定的程序:
(1)每年考核期末,信贷员填报《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等级申报(评定)表》(附件1),并附年度工作业绩报告,信用社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联社评定小组办公室;
(2)评定小组办公室对评定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3)联社组织评定对象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或参考联社组织的近期信贷业务相关的专业类考试成绩;
(4)评定小组对评定对象进行综合考核;
(5)评定小组将评定对象的资格审查结果、考试成绩、考核得分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经公示无异议的信贷员,对照信贷员定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并颁发《信贷员等级证书》,同时发文公布。
第10条信贷员定级标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往下靠,以孰低为原则):
五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5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加考试并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五名以内(以内包括本数,下同);
准五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5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十名以内;
四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4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十五名以内;
准四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4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二十名以内;
三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3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二十五名以内;
准三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3年以上,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三十名以内
;
二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2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三十五名以内;
准二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2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四十名以内;
一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1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四十五名以内;
准一星信贷员:信贷工作年限1年以上, 考试成绩和考核得分均在参考及符合评星条件人员前四十五名以后且分数均在60分以上。
第4章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11条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考核和特别奖罚二块,基本考核分工作业绩、管理目标、业务技能三大项,每大项设定若干小项。
第12条计分标准。基本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基分70分,管理目标基分20分、业务技能考核基分10分;特别奖罚,作为附加项按设定的计分办法进行加减分,计入信贷员考核总分。
(1)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70分):
1、存贷款业务规模(40分)。以本联社同类型信贷员当年管理存贷款日均余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按考核对象当年管理的存贷款日均余额实绩为依据进行考核计分。计分标准:考核对象所管理存贷款日均余额等于全联社平均数的得基本分,超(差)额部分,按每超(差)10万元加(减)0.2分的比例计分,本项最高得分50分,最低分20分。
例:某类型信贷员A,2010年管理的存贷款日均余额分别为1500万元,2010年本联社同类型信贷员管理的存贷款日均余额的平均数1400万元,则该信贷员存贷款业务考核得分为:40+(1500-1400)÷10×0.2=42(分)
2、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10分)。收回率(含展期)100%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到期贷款收回率=(年内贷款累收数-年内新产生的不良贷款)÷年内贷款累收数。
3、不良贷款绝对额控制指标(5分)。以年初信贷员管理不良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信用社下达的季度指标得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4、不良贷款比例(5分)。风险责任贷款不良比例在1%以内的计5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减(加)0.5分。
5、贷款利息回收率指标(7分)。贷款利息回收率达到98%的计10分,每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一个百分点扣2分。
6、贷款利息季度自动扣息率指标(3分)。贷款利息季度自动扣息率达到该岗位上年度增加10%的得3分,每增(减)五个百分点加(扣)1分。
(2)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25分):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办理业务,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做好信贷业务规范化工作(25分)。根据信贷员办理业务的质量情况计分,具体按照《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绩效考核则》、《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积分》和联社业务部门相关的考核规定中对信贷人员的有关考核按考核扣分的20%折算成本项目扣分,相减后为本项目最后得分。
(3)业务技能(5分)。
以联社组织的业务达标考核结果为依据,根据信贷员达标考核情况计分,考核项目全部达标的计5分,有未达标项目的按比例扣分。
(4)特别奖罚
1、年度被授予省级优秀信贷员称号的计10分;国家级的加20分;
2、在信贷管理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或业务创新,被联社、市办、省联社采纳的分别计2分、5分、10分;
3、工作业绩季度考核得分排名在同类型信贷员前10%(含)、10%(不含)-20%(含)、20%(不含)-30%(含)的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排名在同类型信贷员后10%、10%-20%、20%-30%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4、违反省、市、县联社、银监部门禁止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且被批评以上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扣2—10分。
第5章信贷员等级管理及奖惩
第13条信贷员等级与贷款审批权限及薪酬挂钩。不同等级的信贷员享有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和等级薪酬待遇。
第14条信贷员贷款审批权限在信用社(营业部)主任权限内由各信用社(营业部)自行确定,原则上等级越高,审批权限越大。无等级的信贷员不得授予贷款审批权限。
第15条根据信贷员等级享受相应的等级薪酬待遇,等级薪酬是信贷员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五星信贷员,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60;
(2)准五星信贷员,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55;
(3)四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50;
(4)准四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45;
(5)三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35;
(6)准三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30;
(7)二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20;
(8)准二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15;
(9)一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05;
(10)准一星信贷员, 享受等级薪酬系数1.00。
信贷员等级薪酬=信贷员等级薪酬系数×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指联社根据绩效考核或类似考核办法考核出来的薪酬。
第16条未评上等级的信贷员等级薪酬按绩效薪酬的90%计发,实习信贷员、下岗信贷员薪酬待遇遵照联社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另行计发。
第17条信贷员等级由人事部门记入职工档案,并作为工资晋升、评定技术职称、评比先进的参考依据。
第18条对于连续三年未评上等级的信贷员,必须调离信贷岗位。
第19条信贷员经办发放的贷款风险责任按《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20条信贷员实行离职、离岗审计制度,调离信贷岗位,必须由联社审计部门进行离职审计。
第6章其 他
第21条信贷员岗位变动的薪酬及考核规定。
(1)信贷员调离信贷岗位的,从调离之月起,按新岗位计发薪酬,年度结束后,根据原信贷岗位全年应发酬金(收回不良贷款实行谁清收谁享受的计酬原则)和实际在岗月数计发相应酬金。
(2)信贷员之间岗位交流的,当年度工作业绩得分原岗位占70%,接手岗位占30%;第二年工作业绩得分原岗位占50%,接手岗位占50%;从第三年开始按接手岗位计算。管理目标等其他考核按责任人进行考核计分。
第22条因正常工作岗位调整临时离任、且持有信贷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的信贷员,按原岗位工作实绩评审确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各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办理业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人为故意虚高抵押物价值或向不具备保证资格或保证能力的人发放贷款、虚假“三查”和超权限审批贷款等违反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贷款,造成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止付)等行为无效或其他认定为“三违”贷款的,不论金额大小,从确认的次月起当年内等级一律降至一星级,并责成其限期限收回贷款,收回贷款的,降低次年2个档次的等级级别,未按限期收回贷款的,取消其原有等级资格,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二)发生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四)贪污、挪用、侵占贷款资金的,给予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退出信贷员岗位的处理。
第7章附 则
第23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24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1.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2.指导、培训、监督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
4.负责组织全市餐饮服务单位A级评定;
5.以现场指导、抽查监督的形式参与各区(县级市)餐饮服务单位B、C级评定工作。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的原文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分级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分级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确保符合规定等级的医院得到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三条 医院分级管理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和配合,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医院分级管理应当落实医院分类、等级的标准和管理要求,推动医院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分级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落实医院分级管理的工作责任,提高医院分级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医 院
第六条 医院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院分类、等级标准,定位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和条件。
第七条 医院应当遵循医疗道德、尊重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协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和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估,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定位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和条件。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预防保健水平。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医、教、研活动,发挥在地方卫生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医院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分级管理采取层层递进方式,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一级子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不分级别的诊所和疗养院。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医院,并采取措施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三级管理,1、重点管理纳税人中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
2、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3、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4、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2.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管理。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由省卫生厅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录由卫健委制定,需要经卫健委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健委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3.我院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
4.各科室不得在临床应用卫健委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5.在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我院实施。
6.各科室在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a医院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b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c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是一种规范业务人员能力等级评定,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的管理方法。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保险业务员的等级标准,并推动等级认定,终极目标则是推动保险销售人员纳入国家职业等级认定体系。
此外,有些公司也会制定自己的业务员管理考核制度,以规范业务员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业务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日常工作规范条例、账款管理制度、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等。
一、列撤审批制度
重点人口的列管和撤管应严格履行主管领导审批手续。凡受记过处分以上的人员,经保卫处、学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列为重点人口的,由保卫处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批准撤管的重点人口,应经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泄密。
二、管理责任制度
对重点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和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同管理。要指定专人定期调查了解,摸清帮教人员情况,每月收集一次重点人口的书面思想汇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使问题发现得了,控制得住。
三、档案管理制度
对重点人口要逐人建立档案,将列管的根据审批材料、管理过程中的调查、考察情况材料和撤管的材料全部归档。对重点人口的表现情况都必须有文字记载存档,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楚,写明时间、地点、内容、材料来源和可靠程度。
四、考核升降制度
对重点人口要定期开会考核、研究,根据其表现和危害性的大小,分别处理:对符合重点人口列管的要及时列入管理;在列管时仍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和法律条文严肃处理。对接受管理,并有立功、悔改表现的应及时撤消管理,使之教育本人、带动其他。
五、工作纪律制度
重点人口的管理是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内部业务工作,不是公开的行政措施。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不得借口管理名义限制合法权利,尊重他们的隐私权。“重点人口”是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组织内部用语,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