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3%专用发票,但要符合以下情形:才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部分只能开普通发票。一项交易需要开专票和普票,两份发票。
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网上发起申请,申请以后税务大厅进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登记通知)推送给纳税人。二、业务前提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存在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3.增值税纳税人状态非一般纳税人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4.纳税人不存在相同类别未办结事项。三、功能节点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四、操作步骤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认定”菜单,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第一步:填写表单1. 系统会自动跳出“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和“主营业务类别”。其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默认为“次月1日”。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3.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此申请不需要上传资料,请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点击通知书,效果如下图: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扩展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一、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做账时: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额,故做会计分录时应体现出相应的税费。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2、普通发票不可以做抵扣,故税费不需单独体现。 二、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1、一般纳税人企业,第一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限额的,一般限在十万元以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虚开增值税发票目的就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偷逃国家的税费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资格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系统中根据自己的业务发生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严格遵守国家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健全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
2、建立发票帐薄及领用登记,指定专人负责发票领、用、存、缴等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各类发票报表和配合税务局做好发票协查工作。
3、严格遵守专用发票领用登记, 交验存根,换供新票制度。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专人填开,保险柜存放。确保发票安全。
4、交验的发票存根,必须按规定填制封面,加盖公章,相关人员签字。按票号顺序装订,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购票。
5、如实提供各类章证及发票管理资料,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