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减。
1初次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价款+税款)
贷:银行存款等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价款+税款)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等
3企业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4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等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例题 某酒店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器具5套,共支付2340元,取得航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价税合计2340元,税额340元。报表填写 该酒店购买防伪税控开票器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40元,税额340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第一列”期初余额“填0,”本期发生额“填 2340元,”本期应抵减税额“填2340元,”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2340元(填写到主表23行) 填写如下: 附表四: 主表:需要看你的是什么类型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发票抬头都会标明发票类型的。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税控设备的金额可以作为进项税全额抵扣当期的销项税
【由于审核不通过,只能修改简化回答了】
答案是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只有征收率,没有税率,不存在抵扣问题。
其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当然,该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这样,小规模纳税人就根本没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科目,也就不会抵扣计算
可以。纳税人凭铁路车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抵扣当月在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全额抵扣
注意税控收款机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处理是不同的。
税控收款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即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是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首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是用于应税项目上的是可以抵的。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