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操作。然而,在进行此类交易时,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合规操作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其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缴纳的税款是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得。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或劳务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处理,包括:
总之,作为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需要注意登记证件的查验、发票和证明文件的索要以及信息真实性的核对,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处理。这样可以确保自身的合规操作,规避风险,并享受相关税务优惠措施。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的注意事项有所帮助。
可抵扣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文件,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笔者认为,这是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片面理解。财税〔2012〕75号文件仅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了规定,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该文件并未对生产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品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注:2002年1月1日起提高到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税收原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下游购进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有规定除外。为了扶持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可以特别抵扣,抵扣率为13%。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率为13%,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13%;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上游的进项税额,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13%。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分为9种情形,如表1所示:
表1 农产品增值税处理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情形
销售方
购进方(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抵扣1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抵扣13%
3.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3%
4.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税率13%,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13%
5.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征收率3%,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抵扣13%
6.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
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13%
9.进口农产品
不征税
进口时,按13%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13%
可抵扣的农产品发票
因此,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综上所述,可抵扣的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或申请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三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为3%,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可抵扣的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论是一般纳税人开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申请代开,不论是免税,还是征收率3%,抵扣率一律为13%。
可抵扣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开具的税率为13%专用发票;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开具的专用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进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3%。进口农产品,按13%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13%。
购定原材料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付30%货款作分录借:预付账款—供化单位贷:银行存款全部付清款项之后怎么做账,这句话从预付账款后的业务未发生暂时无法作分录,要根据发生业务才能作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开具或者通过税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征收率3%开具的。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税额抵扣进项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抵扣进项税,全部计入成本;
销售时,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否,都按17%的税率计算税金(低税率13%)。
按照相关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购销企业价税合计作为销售收入,购入粮食企业可以凭粮食购销企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借:存货
贷:银行存款或往来
把你们的税计入存货成本就可以了.
不免增值税的,而可以有进项税抵扣,一般纳税人的显著特点,就是在购进干黄花等类似的物品时,要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在再销售干黄花或其他物品所产生的销项税就可以得到部分的抵扣,从而降低税负。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全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销售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不含税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营改增相关文件,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营改增的服务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以下的。 6、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7、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8、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认证抵扣进项。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不需设置各项目。 因其不能认证抵扣进项,因此采购进项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征收率为3%,因此其销售业务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金额为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额为不含税销售额*3%)
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指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不需要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