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综合考试没有年限限制。
专业阶段要求考生在5年内全部通过,而综合阶段则无时间限制。自2014年开始,综合阶段考试已经取消了5年限制,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全部考试后,任意一年通过综合阶段考试即可,无需担心考试成绩过期。
以上。
不需要。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两个阶段考试,其中综合阶段是对专业知识的综合考察,并不需要工作年限,但是需要先通过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只要通过了综合阶段考试才能算是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才能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是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综合养老保险肯定不算视同缴费年限呀,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才在退休了以后才可以把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你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在一起计算,其他所有的什么商业养老保险呀和其他的养老保险都是不可能给你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
这样只有养老保险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给你计算你退休了以后的年限,那么加上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年限越长,退休了以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综合养老,那就可能是商业养老保险推出的一种活动。
这个只要你按着商业养老保险交的费用越高,那么退休了以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而社保就打不一样了,他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共5项内容,连续缴费满15年到退休年龄可月月享受养老金。它是两个概念,综合保险转社保不算年限的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扩展资料
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并没有年限限制,几年考完都可以。
只要通过注会专业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就有资格参加综合阶段的考试。自2014年开始,综合阶段考试已经取消了5年限制,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全部考试后,任意一年通过综合阶段考试即可,无需担心考试成绩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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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保险不可以认定视同缴费。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之前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必须有当地的户籍或者居住证,而一般的外地到上海来工作的人没有上述两样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去办综合保险才行。
有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养老保险可以有,医疗保险也可以有。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中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人”来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衡量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重要指标。对广大“中人”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作用不容小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职工“中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人”两类人员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方法是不同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55 号令)第十二条明确综合用地出让最高年期为 50 年,但对什么是综合用地并未进行界定。
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 [2001] 255 号),其中也没有综合用地类别。
2000 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 [2000]303 号)明确: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颁布后,应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的土地三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面积比例。
因此,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关于综合用地的出让年限,国务院 55 号令规定了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综合用地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另一种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个人,例如底下两层为商业、上面为居民住宅楼等。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 年办理出让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为保证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
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应当明确其中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摊的土地面积,并明确商业用地部分出让年期为 40 年、居住用地部分为 70 年。
如统一按 50 年计,就会出现商业部分实际出让年限超过 40 年,而居民购买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又明显小于 7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