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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条件?

一、房屋赠与的条件?

在办理房屋赠与的时候,很多的朋友们并不太了解具体的办理方式,如果要办理房屋赠与的话,是需要满足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很多的朋友们对此并不太了解,那么房屋赠与的条件有哪些?房产赠与和继承有什么区别?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房屋赠与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吧。

房屋赠与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在我们的认知里面,当一个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虽然赠送的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的这个当事人自己所拥有的房子,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这个行为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下的这几个条件:

1、赠送房屋的当事人必须拥有这个房产的一个所有权,与此同时赠送房屋的当事人还需要具有一个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2、赠与的当事人想要赠送的这一所房产应该具有相关的合法的一个权属证件,并且要保证不会因为这个房屋赠与的行为而产生其他的任何的问题;

3、赠与的当事人和被赠与的当事人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的表示这是一个完全的自愿赠送的行为,同时另一个也要表示这是一个完全的自愿接受的行为,与此同时双方要自愿的签订一个书面的赠送书,并且去相关的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房产赠与和继承有什么区别?

1、房屋赠与和房屋买卖都属于房屋的处置的发生,房屋买卖可能是发生在新房交易,有可能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但房产赠与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此,这里的比较主要是针对二手房交易来说的。

2、赠与,通常受赠与的一方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用支付金钱作为交换。而买卖,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二手房过户环节有各种税,但主要的只有三种,分别是税、个税和契税。

3、房屋买卖的税收计算,个税是等于(本次价格-原值价格-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其他费用)*20%(也即是:差额的20%。);税也要按照“满五唯一”分为三种,不满2年的房子,税为全额的5%;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税为差额的5%;2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税。

4、契税方面,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1.5%。二套房90平米以下为1%,90平米以上为2%。房屋赠与的方式所需缴纳税款根据交易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而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

大家在办理房屋赠与的时候,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进行申请,注意一下具体的办理方式,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赠与的条件有哪些及房产赠与和继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介绍,大家可以根据房屋赠与和继承方式的不同区别,来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

二、赠与的房屋可以差额吗?

赠与的房屋如果再售是要差额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赠与房必须是满5年以上,而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才可以暂免20%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再售都是要付高额的个税(住房总价减去办理赠与费用,这个差额20%)。如果是赠与直系亲属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赠与后再进行买卖,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合同有效吗?

  【案情】   2014年10月1日,刘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某承租。11月初,刘某对韩某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某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某将18万元交给了刘某,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某遂要求韩某再付13万元,韩某不从。刘某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本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刘某与韩某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作者:天荣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房屋未过户|买卖房屋未过户

四、房屋赠与子女的范本?

赠与书

本人某某,身份证号✘✘。本人自愿将名下坐落于某某市新华路3号华硕花园一幢2203号面积7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无偿赠与女某某,身份证号✘✘。

此赠与。

赠与人(签字):某某

赠与时间:2022年10月9日

五、农村房屋的赠与条件?

在农村我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资源是国家的,是人们共有的。而不是某一个人私有的,但是我们在农村土地上面建房子之后,可以将农村房产进行赠与,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赠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六、儿子的房屋可以赠与父亲吗?

第一,赠与你父亲,没什么说的,绝对可以,直系亲属之间房产可以赠与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减免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赠与只限于直系亲属间,不然需要交的钱很多,契税和土地出让税还有个人所得税第二,所以不如让你弟弟先把房屋给你父亲,然后再让你父亲走遗产把房屋给你,你儿子成年了么?如果没成年,房子给你儿子的时候可以挂上监护人的名字,那么虽然房子名义上给你儿子了,实际上还是你的

七、80岁签的房屋赠与合法吗?

赠与必须符合一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 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房屋赠与与买卖的利弊?

赠与

优点

赠与是不用交个税和增值税的,就算房屋未满两年也是不用交增值税的,所以如果房屋未满两年,是可以省不少增值税的。

缺点

赠与的房屋需要交契税,且契税不能减免,需要交3%的契税。赠与的房屋还需要办理赠与公证,公证费用一般为评估价值的2%,所以算下来赠与产生的费用是很多的,如果房屋已满两年,那么次买卖过户的税费都更多。而且赠与和继承一样有“后遗症”,再次交易时需要交20%的差额个人所得税,差额个税真的不容小觑,比如以前值50万,现在到100万,那么个人所得税就是10万,相信谁也不舍得这个费用的。

买卖过户

优点

买卖过户是不看买卖双方关系的,只要房东愿意卖,购房者愿意买就行。而且买卖过户不用担心后遗症,也就是这次交易完了,下次购房再次交易,同样只需要交正常过户的税费即可,不会涉及到其他费用。买卖过户还可以享受契税减免,比如家庭首套房90平及以下,只需要交1%的契税即可。

缺点

如果交易的房屋未满两年,那么不仅需要交个税、契税,还需要交5.5%的增值税,100万的房屋需要交5.5万的增值税,不得不说是很高的税了。

九、房屋赠与合同的格式是怎样?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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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屋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编者说:

老人生前与女儿签订了《房产赠与声明》,约定将其名下某房屋无条件赠与女儿,但因政策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老人去世后,其女儿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而母亲却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女儿诉请。后女儿再审申请也被裁定驳回。现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不得继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为赠与人本人,其继承人无权撤销,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1

裁判要旨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属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2

基本案情

冯某3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冯某1。涉案房屋登记在冯某3名下,系冯某3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4日,冯某3、王某与冯某1签订本案《房产赠与声明》,其内容显示:赠与方(冯某3、王某)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房产无偿赠与受赠方(冯某1)。因冯某1家庭名下房产已超过两套,受北京市政策限制,暂不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待将来政策调整或冯某1名下具备过户条件时,随时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冯某3、王某)将该房产仅赠与女儿冯某1一人,其他冯某1相关亲属(如配偶)无权享受该房产任何权利。过户后该房产不属于冯某1婚内共同财产,仅属于冯某1一人。

2018年6月9日,冯某3死于车祸。之后冯某1将冯某3之母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继续履行《房屋赠与合同》,而贾某表示其是冯某3法定继承人,要求撤销冯某3对涉案房屋的赠与。

3

原审法院裁判

一审

涉案《房产赠与声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在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冯某3去世后,《房产赠与声明》中赠与人冯某3的权利义务都应由继承人王某、冯某1、贾某继承,由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王某、冯某1、贾某继承,贾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冯某3去世后,诉争房屋属于王某、冯某1、贾某共同共有的财产,虽然王某、冯某1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贾某要求撤销赠与,而且贾某作为赠与人的继承人亦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由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现贾某撤销赠与后,共同共有人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冯某1要求王某、贾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

贾某作为冯某3的法定继承人,在《房产赠与声明》所涉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声明》并拒绝将该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冯某1上诉主张在其结婚时冯某3、王某已向其交付房产证并由其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多年,故赠与财产已完成转移。虽冯某1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因此,在交付房屋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故二审法院对冯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冯某1上诉主张冯某1要对冯某3、王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房产赠与声明》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虽属于道德要求,但现无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声明》与冯某3、王某及冯某1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存在实质关联,故二审法院对其二人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二审法院对冯某1、王某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

冯某1、王某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贾某作为冯某3的法定继承人,在诉争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声明》并拒绝将该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一、二审判决对冯某1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某主张涉案房屋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其他人无权撤销,《房产赠与声明》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冯某1再审申请。

4

检察院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贾某作为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涉案赠与合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两条是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能否行使赠与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是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应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一方面,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终止赠与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基于特定关系或情感因素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将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将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赠与人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本意。因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

如本案中,冯某3、王某系冯某1的父母,签订赠与合同的本意是父母将房屋留给自己的孩子冯某1,该赠与体现了赠与人对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肯定。贾某作为冯某3的法定继承人,若认定其享有任意撤销权,将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置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南里甲1楼2单元100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情形明显与赠与人冯某3、王某的本意不符,亦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属性、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不符。

5

再审判决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理论与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亦认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应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但是,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院审判委员会也早已注意到该问题,并在2018年6月11日[2018]第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作出明确规定。该解答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相较于“撤销赠与是专属于赠与人的权利,在其生前没有行使该权利情况下,继承人不能代行该权利”的观点,前述解答采纳的是“继承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的观点,其主要考虑在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属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冯某1亦主张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父母自愿为子女准备婚房或将房产作为嫁妆予以赠与虽属常见,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其难谓义务。冯某1、王某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冯某1的这一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有必要作出特别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0月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让美德在家庭中生根、在亲情中升华;要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虽然施行于本案法律事实形成之后,但其精神足可以作为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指引。因此,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日常生活和行为之中,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仅是新时代公民道德本身的要求,而且也是相关法律规范的应有之义,成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礼记·曲礼》有云:“百年曰期,颐。”意思是说,人至百岁,饮食、居住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子孙晚辈照养,故“百岁”又有“期颐”之称。本案中,贾某生于1927年7月22日,今年已96岁高龄,再过几年就是百岁老人了,能有如此高寿,原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这位寡居三十年的耄耋老人,不仅遭受晚来丧子之痛,而且还要与儿媳、孙女为财产归属而反复对簿于公堂之上,人生至此,晚景何凄!冯某3若知老母因其一纸未曾实际履行的声明而至此境地,能不心痛也乎?本案之原告冯某1,作为冯某3之女、贾某之孙女,即使不能代父尽孝,但又何忍为一房产与其祖母缠讼至今?冯某1确实持有《房产赠与声明》且已为法院判决确认有效,若依赠与合同履行,则其不必按照(2022)京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就涉案房屋向其祖母支付一百七十余万元的折价款,但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一、二审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致裁判,且相关继承纠纷案件也已得到审理、涉案房屋最终也将过户到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1仍坚持诉讼,其虽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但又置亲情于何处?置孝道于何处?置中华传统道德于何处?《管子·戒》曰:“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本案各方当事人生活条件并不窘迫,如果各方均能念及故去亲人,怀旧情而弃前嫌,顾大义而舍小利,则桑榆非晚、颐养有期。

本案于情而言,如前所述,祖孙三代聚讼不止,于伦常不合、于道德相悖、于善良风俗无益;于理而言,赠与合同订立时,冯某1家庭名下已有超过两套房产,若其接受房屋赠与并实际履行,则违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故从2016年12月4日该赠与合同订立至2018年6月9日冯某3去世前的约一年半时间里,该赠与合同始终未实际履行,直至冯某1家庭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这一时间上的巧合结合冯某1离婚而其子却随其生活的事实,若无视继承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判决履行赠与合同,实难谓妥当。于法而言,也如前述,在法律规定尚不明晰而本院审判委员会已立有明文的情况下,本案应当遵循既有规则而维持原审之裁判。

综上,从情理法各方面考虑,冯某1、王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小军家事

案号 |(2022)京民再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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