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方便城乡居民出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在信息化互联互通并能够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医。
入院时将参保证明、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一卡通”、银行账户等一并交医院,在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负费用若未达到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时,按照“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承保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偿,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
职工重大疾病单位有的工会给大病补助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带齐相关资料到镇(街)社会事务科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事项办理期限内给予办理。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通过网上提交资料;
2、正式受理,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后,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领取证照,正式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申办人收到办结通知后,带备纸质材料,到指定地点经工作人员核实材料无误,领取证照。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一、享受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等其他对象。
二、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结算窗口完成一站式救助。在市外住院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收费发票、医保或农合报销审批表及相关医疗资料,到所属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所需资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发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审批表、出院小结(记录)等相关资料。
新生儿重大疾病有相应的医疗保险报销和政府财政补贴。1. 根据我国卫生健康系统规定,新生儿重大疾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保基金可以为这部分患者提供部分费用的报销,让其在医疗上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2. 除此之外,政府也会对新生儿因重大疾病而造成的财务困难予以补贴。不少城市都设有婴幼儿医疗救助和医疗补贴政策,对符合标准的新生儿提供政府的资金或物质支持,帮助其应对高额的医疗费用。3. 此外,一些慈善机构也会为新生儿重大疾病提供帮助,向有关医疗机构捐赠设备并提供资金支持,以减轻患者家庭的医疗负担,帮助他们度过困难的时刻。
定义:
1. 疾病范围方面。目前,我国严格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将 113 种疾病归为重大疾病范畴,具体包括恶性肿瘤、脑出血、冠心病、肝硬化、艾滋病等。目前,社会上也有一些针对此类疾病进行的商业保险产品。
2. 认定标准方面。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病历记录等多个方面,不同的疾病认定标准略有不同。通常认定重大疾病需要医院的专家组出具相关的诊断书面材料,包括治疗方案、病情描述以及疾病诊断的相关检查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认定标准为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会随各地医学研究和诊疗技术的更新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具体的重大疾病认定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参考。
婚期隐瞒重大疾病有,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家族遗传史病,大三阳乙肝病毒,肾病综合征,心血管病等。
可以,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后,可补偿的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大病救助报销,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偿: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达10000-40000元的,按80%给予补偿;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超过40000元以上的,按85%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的,在县、乡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按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按重大疾病进行补偿。
但年内一般住院报销和大病救助报销金额两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度住院报销封顶线20万元。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补偿程序为:经审核,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符合标准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证明,由乡(镇)合管所提供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后,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公示十天无异议后支付补偿款。
有补助的,地方政策有不同,一般民政医疗救助按自付5000元以上按50%补助。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