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
(2)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准备申请材料:
(1)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
(2)申办计划书。内容需包括:
(a)申办机构简介;
(b)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一、须提交申请报告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成立本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可能性包括软件即本省已有的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等,硬件即办会经费及办公场所等情况。
2、申请报告由发起人亲笔签名,并附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人简历一览表,发起人一般为5人左右。
二、须提交按民政部范本起草的本社团章程草案。
三、须提交本社团拟任班子名单及其简历
1、拟任班子要体现学术性、权威性和代表性;
2、领导班子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会长应由本省本学科或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要提供其详细的学术简历和主要学术成果,其他成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四、办公地点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五、以上有关材料齐全后,学会部邀请主要发起人和拟任社团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座谈会,并请社科联分管副主席参加,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告知社团管理条例及社科联有关学会管理的规定、要求、办法等。
六、必要时可查看该社团办公场所。
七、学会部起草文件,送分管领导审核。
关于申请入会条件的解释,供推荐会员时参照。
会员等十六条各款:
一、 从事不同类别美术工作的入会标准:
(一)“本人作品入选三次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大展”本款系指:
其美术作品参加我会举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单项或专题全国性美展(包括艺委会主办美展)及全军美展三次以上者(同一美展同一画种的多件作品,只作一次计,如三次均系合作,合作者须另有本人独立创作作品参加上述展览)。
不足三次者,可以下列条件作为补充:
1、 在全国性专业报刊上发表,国家级美术出版单位出版较多,影响较大者;
2、 其美术作品由国家收藏、陈列、较有影响者;
3、 其美术作品在我会主办的其他全国美展或各省、市、自治区美协举办的综合性美展评奖中获一等奖者;
4、 其美术作品参加我会五年主办一次的《全国美展》,或在我会主办的单项、专题全国性美展及全军美展中获一等奖一次并有作品出版、发表、参加省、市以上美展多次者(获奖作品如系合作,获奖者须另有一件本人独立创作作品参加上述展览)。
(二)“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本款系指:
1、 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工作,有专著、译著两种以上在国家出版单位出版(不含教材和编写美术书籍);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在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影响较大,书评反映良好者;
2、 已评为正研究员、正教授或相应职称者;
(三)“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工作及其他美术创作、美术设计,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本款系指:
1、本会(包括省、市、自治区美协)从事组织工作二十年,任省美协秘书长五年以上,精通业务,有显著成绩者以及其他从事美术组织工作二十年,在美术创作队伍组织建设中,活跃并创作出作品并有突出贡献,其成就在全国有影响者;
2、在全国重点出版社多年从事美术编辑,有一定的艺术实践活动,曾有作品参加全国性展览,或在报刊上发表、出版,职称为编审者;所编书籍获莱比锡国际书奖一次或国家图书奖两次,对推动美术创作、发展美术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3、 在全国重点美术院校的美术学专业(史论专业)中有所建树,职称为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并有专著和高水平论文出版、发表,影响较大者。
有显著成绩已评为副编审、副教授职称,入选两次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大展或获两次高水平论文奖者;
教学15年以上并在院校系科主持工作十年以来曾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评为优秀、先进工作者、专家者。
4、 博物馆,艺术研究部门及其他美术研究单位有显著研究成果已获正高职称者;
5、 多年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创作,有较高艺术水平和较大影响或已获教授级高级工艺美术师称号者;
6、 在建筑美术、电影美术、舞台美术及工业美术等方面,已是该专业协会和学会团体的全国会员,要求加入我会需由该会或学会团体推荐,确具代表性较为著名者。
二、 在特殊情况下,本会可以直接接纳符合第十六条有关款项的美术家为本会会员。
三、 在发展全国会员工作中,应特别重视吸收少数民族,青年及女美术家入会。
1、西安市非农业户口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3、目前西安市对大学生也有政策。1年内没有找到工作的也可以申请。具体办理部门在你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注册家庭农场需要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净占比要超过80%以上;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过流转过来的,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集中、稳定。
一、申报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到营业前台申请办理集团网业务,应提供:
(1)开户单位加盖了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入网人数需6户以上(如3G客户需10户以上)
2.办理方式:
(1)新建集团虚拟网: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至合肥联通各自有营业厅申请办理,或联系集团客户经理进行办理。
(2)加入已有集团虚拟网、或删除集团虚拟网: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联通各自有营业厅申请办理,或联系集团客户经理、单位经办人进行办理。
(一)药店申请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单体药店或连锁加盟店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连锁直营店质量负责人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不得注册;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4.药品经营面积须60㎡以上,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须80㎡以上并配备中药师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二)筹建材料: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 企业任命文件原件;4.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保医保交纳情况(社保出具证明原件.或者来分局进入市社保网核实情况);离职证明(最近从业单位的)及单位联系电话;药品零售执业药师审查表(可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5.拟设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的说明,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三)验收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申请表;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健康证明、继续教育培训证;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5.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发票等购置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科接件、受理、作出筹建决定---申请人向审批科申请验收---药品科现场检查验收------药品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分管领导审核——审批科打印、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
需要查询企业名称,客户提供基本资料,表明有经营场所、经营人员等。然后经过工商局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被领取营业执照。消防公司还需要办理消防许可证。
消防公司主要从事消防产品、设备及自动消防系统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业务项目,也包括大楼里的消防工程,消防公司的职责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非营利机构申办的条件如下: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