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是指一种交换方式,也可以叫做交易代价。它是在市场经济中,采用货币等价物对等地进行物品、服务、资产等交换的方式。
对价支付,则是通过货币等价物对等地进行支付,以完成交易。比如,在购买商品时,我们需要将对应的货币交换给卖方,从而实现了对价支付。对价和对价支付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也是经济交换的核心机制。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平等和透明,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同时,对价和对价支付也要求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必须了解清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对价就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的适合,利用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冲突。而引入到股票投资中的操作目的就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回购,一般指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股权对价是指投资者为了获得股份所支付的价值,通常是钱,但也可以是其他有价物。这是规定在股份转让或收购交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股权对价的大小通常与股份的净值、市场价值、资产负债表情况以及公司前景和业绩等因素有关。对买卖双方而言,确定合适的股权对价是交易能否达成和合作成功的关键。股权对价的数量和支付方式往往是交易双方在协商和谈判中决定的。
信息的价值相对性据我的理解就是同一条信息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比如说:我国发现的兵马俑,发现时有不同的人到现场去, 新闻记者,历史学家,商人,工程师,需要不同的信息,这就是信息相对性。
信息的相对性只是片面的,而共享性这是公开的,相对性是相对于被认可的条件(包括信息,知识,规律)。
相对价值是指有一定的参照条件,价值会跟随参照条件变化而变化,而绝对价值是无论其他条件如何改变都不会对其产生影响,价值不变。
哲学方面:相对价值指我们在考虑问题时一定不要孤立的看待问题,任何物体的价值都是相对的。
经济方面:大卫李嘉图提出的经济概念,所有商品之间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一般比较稳定。处在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处在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出来。传统的财务评价只看一些绝对数值,新的评估方法着重在相对价值的创造,亦即在物流通道中提供增值服务,顾客所增加的价值中企业可占多少比例。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合并对价意思就是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所付出的现金资产或者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的债务。就是吸收、新设或控股合并其他企业所支付的对价,这个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事物,是一种会计事项,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需要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专利对价就是指专利技术入股,他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内涵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例子 中国的股权分置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基金对价意思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