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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讲课

一、行政诉讼法学讲课

行政诉讼法学讲课

行政诉讼法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它涉及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公正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法学讲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相关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它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以及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是理解行政诉讼法学的起点和基础。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准则和规定。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保证行政诉讼公正、公正、迅速解决争议的基础和保障。

三、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具体操作方式。其核心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受理、立案、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原告和被告等参与主体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和规则对于整个行政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

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是行政诉讼结束后的一个环节。只有判决、决定或裁定经过合法程序确实生效,相关部门或个人才能进行执行。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是保证判决权威、维护公正司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什么学习行政诉讼法学

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学习行政诉讼法学的几个理由:

1. 培养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学生可以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2. 了解行政法制度和机制

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行政法制度和机制。行政诉讼是一种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学生可以深入了解行政法制度的运行和机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更深入的认识。

3.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可以帮助学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学生可以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原则,提高自己维权的能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政府合法行使权力

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可以促进政府合法行使权力。行政诉讼是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手段。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学生可以了解行政诉讼的原理和规则,提高自己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认识,促进政府合法行使权力。

结语

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了解行政法制度和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合法行使权力。希望广大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重视学习行政诉讼法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二、行政诉讼法律实务

《行政诉讼法律实务》:为行政涉案提供全面指导

《行政诉讼法律实务》是一本全面指导行政涉案的法律著作。无论是法律从业者还是涉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法律参考和实务指导。该书详细解析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帮助读者理解并应对各种行政法律问题。

本书的重点是行政诉讼法律实务,它涵盖了行政诉讼的起诉、举证、审理、判决等各个方面。对于那些需要起诉行政机关或需要应诉的人来说,这本书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指导。从如何准备起诉书、如何收集证据,到如何应对庭审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读者可以找到相应的指导和解答。

深入剖析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理解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至关重要。《行政诉讼法律实务》通过深入剖析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让读者对整个流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首先,《行政诉讼法律实务》从行政诉讼的立案程序开始介绍。它详细解释了起诉条件、起诉材料的准备和递交等。接着,书中讨论了行政诉讼的举证程序和实践技巧。读者可以了解到如何适用事实证据和证据规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行政诉讼的庭审阶段,书中提供了应对各种庭审情况的策略和建议。是否应该申请庭前准备、如何进行口头辩论、如何对抗对方证人的证言,这些都是读者可以在书中找到的实用指导。

最后,《行政诉讼法律实务》对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进行了阐述。这一部分包括对判决结果的解读,以及如何执行判决和处理赔偿问题。对于需要执行和履行行政判决的当事人来说,这本书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案例分析。

实例分析和案例研究

除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各个方面,本书还提供了大量的实例分析和案例研究。无论是法律从业者还是涉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学习并借鉴经验。

案例分析有助于读者理解行政诉讼的实际应用。通过阅读案例,读者可以看到法律规定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得到适用,以及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如何得出的。这些案例还涉及到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包括土地纠纷、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等。

通过案例研究,读者可以深入分析不同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这有助于读者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研究也为读者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的技巧和策略,帮助他们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行政诉讼权威指南

作为一本行政诉讼方面的权威指南,《行政诉讼法律实务》对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尽的解读。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都得到了全面涵盖。

同时,本书还对最新的行政诉讼热点问题进行了跟踪报道和解析。对于那些关注行政诉讼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将是一个宝贵的参考资源。

总而言之,无论你是法律从业者还是涉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律实务》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通过对行政诉讼的详细解析和实例分析,该书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实务经验。无论你是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还是代理人,这本书都将成为你必不可少的伙伴。

三、新编行政诉讼法学

关于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综述

关于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综述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是中国法学界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新编行政诉讼法学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进行创新与完善的产物,逐渐成为研究者关注和探索的方向。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其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等;基本程序则包括行政诉讼的主体、标的、管辖、受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热点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行政诉讼立法与改革
  • 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行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建设
  •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

这些研究方向在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化倾向的加强
  2. 诉讼主体权利保障的强化
  3. 程序规范化的推进
  4. 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的相互促进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将在未来持续深化和拓展。同时,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也将为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意义与价值

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治建设的需要: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学理论支撑,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将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 社会公正的实现:新编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公正的实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前沿领域,其深入研究与推广将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四、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

五、行政诉讼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六、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一般旅游事业是从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在其发展初期也往往适用诉讼程序。在某些法律原则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这是它们的联系。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3、当事人不同。

4、诉讼权利不同。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7、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五、人民法院的受案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违法要求改造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诉讼法11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税务和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有什么不同?

首先,目前已经没有注册税务师资格了。其次,本人是2010年本科学习税务专业 ,下一届学校开办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唯一的不同是录取分数不同,学习专业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最后,现在的税务师考试即便不是税务专业的也能考,难度比注册会计师容易。

九、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

引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在行政法领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尽管行政诉讼也有一些与刑事和民事诉讼相似的特征,但由于它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因此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适用特点。

行政诉讼的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政府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理、决议或其他类似行为。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主要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相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更加注重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合规性。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特殊的被告
  •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往往是行政机关或政府机关,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被告。

  • 特殊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享有自证主张的权利,即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外,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 特殊的管辖规则
  • 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也有其独特之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受理。同时,行政诉讼还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行政诉讼机构受理,以确保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合规。

  • 特殊的诉讼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相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有所不同。行政诉讼程序注重行政机关的参与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机会。

行政诉讼的意义与挑战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然而,行政诉讼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行政诉讼的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其次,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机关的不合作和不服从,导致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此外,行政诉讼的司法保障机制亟待完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结论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了解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特点,有助于当事人理解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特点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落实和完善,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十、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

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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