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税务局的处罚催缴费用凭单。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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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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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如资料齐全,当场就可以获批通知的,而不需要等几天才收到通知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影响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纳税人享有法律救济权利。但因该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裁定驳回起诉。通常,《税务事项通知书》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内容包括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纳税人是否可以对税务事项通知书提起法律救济不可一概而论。当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属于行政指导,不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但当税务事项通知书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 税务部门认为 案件等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做出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则是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有关事项后出具并送达给纳税人告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一般的行政文书。
首先要核实自身是否欠税,如果没欠税,可以向税务局说明情况。
如果的确欠税了,应该签字。即使不签字,也掩盖不了欠税的事实。而且还影响了征纳关系,没必要。1.如果你收到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遇到税务稽查,大家千万不能再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一定要认真应对,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疑点,仔细梳理公司业务。
2.会计人员要认真配合检查人员,按要求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检查人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退还。
3.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要藏着掖着,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对政策理解把握有疑问的,可以主动与检查人员多沟通,不漏交一分钱,也不多交一分钱。
4.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随着金税三期新系统的不断更新壮大,税收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一定要不断加强纳税遵从,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合法合规经营,才能长远健康发展~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核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是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稽查前向纳税人发出的一种法定文书。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的基本要素、内容和格式,以及如何合理应对该通知书。
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是由税务部门发出的一种正式文书,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等基本信息。通知书应正式、严肃,表述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措辞。
收到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后,纳税人应理性对待,合理应对,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是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前发给纳税人的一种重要文书。纳税人应认真对待通知书,合理应对稽查工作,并遵守税务法规,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对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事项通知书是通知的意思,事项告知书是告诉你事项的意思,一个是通知一个是告知。
一、如果您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您及时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您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二、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如申报纳税),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宜:
(一)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二)已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
如果您在办理简易注销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企业登记机关联系。
跨区变更营业地址的,需要先向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主管税管员需要去企业清税(查账),核实企业的收入、销项、进项、应纳税金、库存、应收、预收等等,无欠税或其他涉税问题的,收回税务登记证、缴销发票,出具迁移证明同意企业迁出,企业持迁出证明到迁入地税务局办理迁入手续。现办理国税、后办理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