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使用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性。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标题应当明确,准确概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税务法规。例如,对于涉及偷漏税问题的文书,标题可以是《关于对XX公司进行偷漏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的开头应当明确标明主体是税务部门,同时概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开头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文书的正文是对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决定的具体表述。正文部分应当明确,准确概括被处罚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正文部分可以采用表格方式,以便对各项内容进行分类和统计。表格中可以包括以下要素:
文书的结尾部分应当明确标明文书的出具日期、出具单位和文书的主要签发人等。并提醒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针对特殊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可能需要附带相关证据材料。附件部分应当明确列示所附带的具体材料,并注明相关材料的页数、编号等,便于整理和查阅。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制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有效性的重要工作。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性。
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范本,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合理应用,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研究和制定,并及时更新,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的需求。
总结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文书的合法有效性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权威性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并不断完善、更新。纳税人应当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素和格式规范,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税行为发生五年后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 (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和内容; (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告知书中并未提及处罚后的法律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诉讼;不救济的后果)。
首次免刑的规定,就是指首罚免刑,即首次处罚免刑。
首次处罚时,此前所逃的税款,全部累加计算。因为《刑法》201条原文指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谓累加计算,就是对此前所有的逃税数额,一次性累加计算。
其次,不仅首罚免刑,如果第二次被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只有在五年内第三次逃税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才能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或者是在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所使用的书面文书。对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来说,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范本以及注意事项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将就此介绍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一般结构和主要条款,并提供一些撰写和申诉该文书时应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份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在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中,以下几个条款是重点需要注意的:
在起草和申诉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希望通过本文对税务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和注意事项的介绍,能够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的咨询,请及时与相关税务机关联系。谢谢您的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里的“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指: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或者是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都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的请求。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五大权利: 一、陈述权; 二、申辩权; 三、复议权; 四、诉讼权; 五、赔偿请求权。 此外,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如下程序性权利: 一、听证请求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委托代理权; 四、质证权; 五、申诉权; 六、检举权; 七、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八、申请当场交纳罚款权; 九、拒绝交纳罚款权-行政机关未出具罚款收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