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综上,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束日是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代服务业包括: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
法律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租赁服务不是生活服务业,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在现有的扣除项目基础上,计算一定的比例再扣除一部分金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
增值税税率降低能够改善税收的扭曲,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各行业的增加值增长,而加计抵减政策则略微抑制了产出增长。这就是加计抵减效应。
加计抵减不适应小规模纳税人,原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最新文件要求抵扣百分之5,生产生活性服务百分之10,在进项税额的基础上永许多抵减以上个点的税率。
2023年加计抵减10%适用于制造业和电力、煤气、蒸汽和空调供应业。原因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制造业和电力、煤气、蒸汽和空调供应业所属企业购置生产性机器设备,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税收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行业的具体范围需要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相应的行业代码。延伸内容:此外,还有《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指导和管理也有详细规定。同时,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纳税申报和审核程序,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如果A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A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如果您忘记了加计抵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确认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
2. 根据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您需要缴纳的税款。
3. 如果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您享受的加计扣除额,则不需要进行加计抵减。
4. 如果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您享受的加计扣除额,则需要将超出部分进行抵减。
5. 将超出部分的金额与您需要缴纳的税款相减,得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
6. 最后,根据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进行缴税即可。
如果您仍然无法确定如何处理,建议您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前往当地税务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