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在工程地址税务机关预交2%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1、以预交款4500000(就是你这个月批了多少进度款)为例计算一下各项需要交的数额,如果没有表格的话照着下边的样子自己做一个就行,很简单的。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国税局交,一般纳税人是2%,计算办法,4500000(预交款)/1.1*0.02=81818.18(预征税额),填到预征税额下边建筑服务栏。
3、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在地税局交,有五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下边就来一次说一下每一种的计算办法。
4、印花税:合同额的万分之三,有的地方可分次交,注意是合同额的万分之三,不过这里还是以4500000为例,4500000*0.3‰=1350。
5、城建税:预征税额的5%,就是你国税交的数×5%4500000/1.1*0.02*0.05=4090.91。
6、教育费附加:预征税额的3%,4500000/1.1*0.02*0.03=2454.55。
7、地方教育附加:预征税额的2%,4500000/1.1*0.02*0.02=1636.36。
8、企业所得税:注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比较特殊,是预交款/1.1*0.2%(有的地方要求你直接拿预交款*0.2%,可以跟他们沟通)4500000/1.1*0.002=8181.82,注意到这个数字没有,刚好比预征税额少10倍。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规定: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主管税机关预缴税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示资料:
()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二)与包签订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三)包取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述规定自20169月1起施行span>租入产则应该按11%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走程序退款,走程序是相当麻烦的,你想啊,钱到了国库里又要拿出来,那可不是个简单事儿;
二、抵减下期税款,要注意的是在下期申报之后,要拿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办理抵减手续,否则,你上期多交的税仍躺在那儿,本期应交的税会被视作欠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栏次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发票所预缴的税款超过当期应纳税的部分的退税问题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企业如需增量发票需预缴税款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月末将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本月销项1700元,进项3400元,预交税款1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这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3400+1000-1700=2700 其中:1、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没有应交增值税,由于预交1000元,就属于多交;2、本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1700-3400=1700。 将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 帐务处理完毕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1700元,属于留抵税金;“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元,属于多交税金。 申报时,预交税款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分次预交税款”栏,最后形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00,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是一致的;32行“期末未交税额”为-1000,负数表示多交,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 如果本月销项大于进项,有增值税应纳税款,但预交税款大于本月应纳税款,这时把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转入“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帐务处理与前面的一样)。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无余额;“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和应纳税款的差额,表示多交税额。 申报表,24行反映本月实现增值税;28行反映预交税款,32行为多交税款(数字与“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但是为负数)。32行=24+25+26-2727行=28+29+30+31
办理外经证的时候不用缴纳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在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2%。